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613H/2024-1292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22 | |
发布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一、扶持对象
1.从事开化清水鱼生产、经营的各类主体。
2.开化清水鱼定义:在开化区域内坑塘流水养殖的草鱼。
二、相关要求
(一)提升基础设施。正常养殖的规模化基地,因自然灾害损坏鱼塘及进排水设施,需要修复提升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要求:自然灾害损坏包括设施倒塌、渗漏、淤积等,进排水设施包括进排水沟渠(管)、水处理池、堰坝、场内道路;提升可增设养殖需用的水泵、增氧、推水、净化消毒等设备。
(二)鼓励订单销售。收购商以不低于20元/斤价格订购开化流水坑塘养殖的清水鱼,年销售额超过30万元、60万元、90万元、120万元、150万及以上,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15万元。
要求:自产自销不在补助范围,收购商是指从开化清水鱼养殖基地直接收购的业主。年销售额计算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三)鼓励门店新设。对新开设开化清水鱼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按照统一店招形象,店内装修开化清水鱼元素占50%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按实际面积1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市按实际面积10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要求:配送中心售卖的清水鱼来源于开化养殖且收购价不低于20元/斤或自有养殖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基地,需正常营业6个月且收购量1万斤以上。商超、农贸市场内摊位及店面等不在补助范围。实际面积是指门店对外经营和展示的区域,办公室、卫生间、冷库、仓库等其他配套区域不计入。
(四)加大品牌宣传。开展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保护与发展、开化清水鱼宣传推介、省级以上品牌申报、文化节庆活动等公用品牌建设,据实结算。
要求:品牌建设申报主体一般为农业农村局、乡镇、社团等。
(五)加强古鱼保护。在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内养殖期限超过10年的清水鱼,具有一定保护意义的,经申报和认定并签订古鱼保护协议,给予每条每年500元奖励,单户最高奖励1500元/年。
要求:核心保护区指何田乡、长虹乡、齐溪镇、苏庄镇、中村乡等5个乡镇。
(六)强化服务保障。开展清水鱼病虫害防治、养殖模式比较研究和技术培训、交流考察,据实结算。
要求:服务保障申报主体一般为农业农村局。
三、申报和公示
1.申报主体经营正常,无不良征信。
2.基础设施建设前须由主体填表申报,经乡镇初审同意后(注明土地是否合法,情况是否属实)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出具建设意见。
3.订单销售、清水鱼配送中心、品牌宣传等须由主体填写申请表直接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出具建设意见。古鱼保护由乡镇统一申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4.凡经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公示,原则上每年立项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
四、验收
1. 基地提升修复完成后,业主可向所在乡镇申请验收。乡镇完成验收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核查。
2. 市外清水鱼配送中心、品牌保护等建设完成后,业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3. 清水鱼古鱼保护,由乡镇按实统一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4.验收时间:原则上每年验收一批,单个项目验收一次。根据申报实施期限,对完成的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开展验收,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于1个月内出具整改告知函,业主根据告知函整改完成后即完成验收,必要情况下于整改完成后1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
5. 验收材料:
(1)申报和验收表。
(2)涉及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需提供乡镇认同的工程决算,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审价报告,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报告。
(3)古鱼保护需提供古鱼保护协议。
(4)清水鱼配送中心需提供营业执照、店面房产证明、租金合同、租金发票、租金银行转账凭证、自有开化县内养殖基地证明或开化县内养殖户供应的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店面销售情况凭证等。
(5)销售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收购合同、购货单、发票、打款等往来凭证、发货单、发票、打款等销售凭证。
(6)品牌宣传、强化服务保障需提供合同、项目完成情况等资料。
五、资金拨付
县农业农村局核查验收汇总后提出补助资金兑现方案并公示,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补助资金。
附件:开化清水鱼产业项目申报和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