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998A/2024-1290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苏政〔2024〕28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12 |
发布单位: | 苏庄镇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经镇党委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健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推动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改进政绩考核方法。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全面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强化领导推动。推动建立和落实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及时组织党组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二)完善管理体制。严格依照国家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各级统计机构设置,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一律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中心组、党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的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等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本级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落实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等。指导督促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统计法治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构的执纪监督责任。
(一)组织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权限指导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正确履行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监督职能。
(二)组织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组织落实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按照权限组织对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三)强化风险教育。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地区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增强统计干部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尽责范围,未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有效贯彻落实;
(二)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三)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四)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五)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多的;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七)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九条 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九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依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