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533X/2024-128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卫发〔2024〕61号 | 公开日期: | 2024-10-22 |
发布单位: | 县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78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40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开化县卫生健康局制定的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审查目标
进一步加强开化县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开化县卫生健康局制定的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领导小组
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公平竞争的全面工作。
三、审查内容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一)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局代县委县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四)涉及出台“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以下四类文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机制、程序性规则等。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情况通报等。
(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四)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四、审查标准
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78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403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公平竞争审查。
五、审查程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起草科室对局拟出台的涉及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严格按审查标准和方式进行自我审查和预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随政策措施(草拟稿)相关文件材料送审查机构(行政审批科)进行复审,形成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后报起草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核发;重大政策措施(对拟提请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冠以“经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由起草科室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随政策措施(草拟稿)相关文件材料送行政审批科进行复审,形成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后,按程序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材料(1.提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2.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代拟稿)以及援引依据标注; 3.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4.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针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内容提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5.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表;6.证明重大政策措施符合审查标准或者适用例外规定的相关材料;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各起草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起草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各起草科室相关政策措施提交行政审批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书面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行政审批科在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在文件核批示,对各起草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发文,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和发文一并存档,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对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要把好起草的实体关。
(二)积极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本单位、科室人员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落实工作责任。起草科室对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未进行事前把关或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