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63X4/2024-00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17 | |
发布单位: | 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2023年开化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上级水利部门的关系和支持下,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执法衔接,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积极联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打击水事违法行动,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水政执法总结如下:
一、年度常规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开展河湖专项整治行动
结合上级下发行动计划,我局持续开展河湖执法巡查专项行动,制定《开化县2023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由水政监管科主要负责对全县河道进行常态化执法巡查,并要求乡镇、村、河长自行开展巡查,一周一表一报告;县水利局组织常态化巡查,一周一巡一汇总,一月一总结一通报。截至目前,共受理12345平台举报、群众举报电话81个,出动执法车辆90余次、 300余人次参与执法检查。河道巡查5000多公里。水利联合综合执法、公安开展执法30起,立案查处非法采砂案件27起,其中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11起。
(二)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2023年度在“3.22”世界水日、“5.12”防灾减灾日、“10.13”国际减灾日、“12.4”全国宪法日等开展水利普法活动。同时通过8090水利宣讲队,组织动员局机关、各乡镇等面向社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宣传、宣讲活动,使广大群众加深对水法律的了解,引领全社会形成水利法治的良好风尚;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等载体,推送涉水查处案件,以案释法,扩大传播面,提高法治宣传效果。通过走访宣传分发专刊、书籍、法规手册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并在日常巡查、信访回复、水事纠纷调解等机会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使相关人员受到教育,增强法治观念。
(三)完成“互联网+监管”的数据归集及双随机检查任务
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制定《2023年度开化县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各业务站所及时展开具体抽查工作。抽查任务公示,抽查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规定,明确两人以上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及时拍照、记录,检查结果按要求公开。其中,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行政检查、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对饮用水水源地的行政检查、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共 8 项均已完成,双随机抽查25次,即时检查8次。检查完成率100%、掌上执法应用率100%、检查结果公示率100%;掌上执法至少用2次人员占比100%。
2023年我局积极配合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3个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格按照要、时间段完成联合检查任务,抽查结果均已公示。
(四)扎实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对扫黑除恶工作每季一议,各职能科室各司其职对所属的企业、监管的单位、分管的项目能认真开展宣传摸排线索,水政监管科汇总。
二、特色亮点工作成效
加强部门联动,推动“队伍融和”。自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以来,我局大大加强了与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以及4个赋权乡镇的执法衔接,将联合执法推向常态化,打破了多部门各自为战的困局,实现涉水案件快速流转、高效协作。针对水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行为“主动发现难、部门协作难、案件破获难”等问题,整合综合执法、水利、公安、赋权乡镇等执法资源,常态化运作自主执法、派驻执法、联合执法的模式,并依托民间河长和网格员等力量,定期对全县2424条大小溪流开展巡查体检,形成了水行政领域违法行为“严打击”“零容忍”的工作格局。全年完成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40余次,移交违法线索11起。
三、存在问题
(一)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59号,关于印发《开化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开编委【2021】42号文件精神,开化县水利局不在保留水政行政执法队,成立水政监管科。面对全流域水事违法行为监管、受理举报、处置违法线索,并做好与综合行政执法局、4个赋权乡镇的执法衔接、指导、协助办案。水利职能上存在缺陷,监管力量上严重不足。
(二)综合执法部门、个别赋权乡镇执法应急能力不足,面对突发水事违法行为缺乏应急处置机制,少数乡镇对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重视程度不够。
(三)综合执法部门、赋权乡镇专业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信息互通方面需加强,部门之间执法理念需要再磨合。
(四)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存在执法人员业务不熟练、项目库更新不及时的现象。
四、下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一)扎实开展“美丽河湖”专项执法行动
持续多部门联合开展“美丽河湖”专项行动,一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详实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二是整合力量密切联动开展线索摸排及乱象整治行动;三是严厉打击“四乱”违法行为,使“美丽河湖”建设得到实效。
(二)充分发动群众,加强舆论引导
继续保持大力宣传态势,充分发挥利用报刊、电台、网络作用,主动发声、抢占先机,把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心、措施和成效及时传递给群众,深入发动水利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加强舆论引导,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感。
(三)强化巡查工作
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要加大重点河段的巡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夜间的巡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四)深化部门联动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要求,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衔接,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五)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成效
加强执法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台账,及时收集、汇总、报送监管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数据、信息随时上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每月报告,压实工作成效。
开化县水利局
2024年1月17日
开化县行政许可案件统计报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数(项) |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责任追究情况 | ||||||||||||||
申请与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举行听证程序 | 总数︵件︶ | 责令改正︵件︶ | 撤销决定︵件︶ | 总数︵件︶ | 责令改正︵件︶ | 撤销决定︵件︶ | 责令改正︵件︶ | 对主管人员处分︵件︶ | 对责任人员处分︵件︶ | ||||||||
申 请 ︵ 件 ︶ | 受 理 ︵ 件 ︶ | 不予受理︵件︶ | 准予许可︵件︶ | 不予许可︵件︶ | 案件总数(件) | ||||||||||||||
开化县水利局 | 130 | 130 | 130 | 0 | 13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填表人: 童浩 复核人: 诸葛健 联系电话:19548010911 | |||||||||||||||||||
填报说明: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许可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3.在统计过程中有疑义的,请及时与县司法局联系。 |
开化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
填表单位(盖章): | |||||||||||||||||||||||||||||||||||||
单位 名称 | 承办案件总数(件) | 办结案件总数︵件︶ | 简易程序案件总数(件) |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情况(件) | 听证案件数(件) | 重大处罚案件数(件) | 行政救济情况(件) | 国家赔偿情况(件) | |||||||||||||||||||||||||||||
一般程序案件总数(件) | 结果公开数(件) | 其中 |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人︶ | 其他 | 举行听证案件总数(件) | 重大处罚案件总数(件) | 法制审核案件数(件)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申请数 | 决定赔偿数 | 赔偿金额︵元︶ | ||||||||||||||||
申请行政复议总数 | 其中 | 提起行政诉讼总数 | 其中 | ||||||||||||||||||||||||||||||||||
维持原处罚决定 | 变更原处罚决定 | 撤销原处罚决定 | 撤回申请 | 审理中 | 维持原处罚决定 | 变更原处罚决定 | 撤销原处罚决定 | 撤诉 | 审理中 | ||||||||||||||||||||||||||||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 |||||||||||||||||||||||||||||||||||||
填报说明:1.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2.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3.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情况:(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2)结果公开数:是指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案件数;(3)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4)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八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4.行政救济情况:(1)行政复议: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撤销、在审理中、撤回申请,五项总和应等于复议申请数;(2)行政诉讼: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含责令重作)、撤销、撤诉、审理中,五项总和应等于提起行政诉讼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