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MB1645679H/2023-1216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9-08 | |
发布单位: | 县退役军人局 | 有效性: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一)对运行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属于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概况信息类:局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情况;局机关领导基本情况;机构新增、调整和变更等。
2、工作动态类:重要会议、日常工作、通知通告公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3、决策信息类: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及相关政策。
4、法规文件类:即与涉军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5、其他信息类: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相关政策。
第四条 保密审查内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涉及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退役军人事务局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县政府保密局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县政府保密局咨询;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本单位领导或县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
(四)经县保密局审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
第六条 保密审查责任
(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审核、把关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不泄密的情况下,确保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能及时、准确地公开。
(二)未经县保密局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保密审查要求
(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指定审查人员;
(二)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x
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