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5921/2023-1216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9-07
发布单位: 县公安局 有效性:
开化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23版)
时间:2023-09-07 18:39 来源: 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化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开化县公安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可以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字或盖章后当面提交;提交申请时应当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申请人也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依据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监督机制,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