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795M/2023-121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9-07
发布单位: 长虹乡 有效性:
开化县长虹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23版)
时间:2023-09-07 11:15 来源: 长虹乡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级机关站所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4、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5、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6、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党政办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