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621C/2023-1217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9-12
发布单位: 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开化县人力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23版)
时间:2023-09-12 16:59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单位人员公开。

(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施、有利监督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20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0-6014280;

传真号码:0570—6014280;

邮政编码:324300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

2.政策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3.财政信息。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4.人事信息。包括本系统人事任免等信息。

5.公告公示。

6.工作信息。

7.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8.其他。

(三)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4.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地址为: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20办公室,公开时间为: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0-6014280;传真号码:0570-6014280;邮政编码:324300。

(二)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网络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开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kaihua.gov.cn/col/col1229091257/index.html)依申请公开平台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五)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如无特殊理由,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10)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依据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