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香,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671***,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局**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路**栋。
被申请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芹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童春华,局长。
申请人周某香不服被申请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作出的举报编号***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1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官方旗舰店”支付5.8元购买“咬咬袋”一个,订单编号:***,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单号:***)发出,申请人于2022 年11月9日签收,后于2022年12月13日在12315平台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并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缺少相关信息标注,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却仅是责令整改,并未要求商家对已售产品进行召回等补救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经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达3266件,其中2月23日至3月1日期间举报59件,平均每天举报超过8件。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衢州***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铺“***店”销售的“咬咬袋”进行举报(举报编号***)。2022年12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衢州***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咬咬袋”进行举报(举报编号***)。2022年12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衢州***用品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咬咬袋”进行举报(举报编号***)。上述三家公司店铺名称近似,实际为同一人经营,商品详情页使用的图组和购买时产品的选项描述完全一致,且明确标明产品商标为“***”,综上能明显判断出三个店铺销售的为同一款“咬咬袋”。且申请人上述三笔订单的下单时间均为2022年11月6日21点55分零6秒,付款时间均为2022年11月6日21点55分15秒。证明申请人是通过合并下单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上述三个订单的产品。申请人针对同类产品同时间反复购买、反复举报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范畴,表明其并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举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因此,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2.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的行政决定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和《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有权依法对本县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产品质量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恰当。(1)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和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地区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被举报人提供了编号为C***号的检验检测报告(东莞市***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被举报产品符合GB 4806.7-2016和GB 4806.11-2016标准要求,为合格产品。被申请人认定举报事项不涉及违法行为,不予立案。(2)申请人仅通过文字描述举报涉案产品有异味、破口和污物,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质及制品》之5.5感官要求,不能提供其他实质性证据。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件的处置和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开展调查。2023年1月2日根据调查结果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开化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官方旗舰店”支付5.72元购买“咬咬袋”一个,订单编号:***,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单号:***)发出,申请人于2022 年11月9日签收,后于2022年12月13日在12315平台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开展调查,查验了产品的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并调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202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后于2023年1月2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截至2023年3月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共达3266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截图、产品图片、产品购买订单及交易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回复单、检测报告(***)、订单截图、产品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全国12315平台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在事实认定方面,首先针对申请人举报“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涉案产品“咬咬袋”的执行标准为GB4806.7-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其宣传产品为“食品级”并无不妥。其次,针对申请人举报“产品实物有异味、破口和污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5.5感官要求”的问题。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并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此问题。最后,针对申请人举报“商家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产品所有项目之型式检验报告。侵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要求告知“是否立案决定”,并无提供所有项目报告的要求。
在处理程序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13日接到举报信息后开展调查,于2022年12月29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于2023年1月2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