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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03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开政复〔2023〕2号
时间:2023-08-03 16:15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申请人:丁某芳,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宿州市某县某镇某村。

被申请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芹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童春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扬,系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丁某芳不服被申请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举报编号***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丁某芳于2022 年11月 16 日在拼多多平台“某母婴官方旗舰店”支付6.8元购买“婴儿奶粉盒”一份,订单编号:***,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单号:***) 发出,申请人于2022 年11月18日签收,后于2022年11月18日在12315平台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并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1.商家所销售的奶粉盒有中文标签,但无合格证、耐热温度、规格型号、使用原材料、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总迁移量等重要信息,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的8.2和8.3的要求;2.被申请人回复称检查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已经显示合格品字样,不存在无合格证明的情况,且产品标签符合标准。申请人认为合格字样不能代替合格证;3.案涉奶粉盒有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4.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了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得知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行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部门,未正视举报问题,存在履职不尽责、玩忽职守、失职失察、糊弄申请人等问题,未客观公平公正处理,任由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属于失职渎职行为,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履行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经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浙江省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达1269次,且主要举报内容为直接接触食品类产品涉嫌存在三无、有刺鼻气味、产品边缘有毛刺、无法提供检测所有项目报告等问题。如: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母婴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婴儿奶粉盒”进行举报(举报编号***)。2022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奶粉盒”进行举报(举报编号***),两次举报内容基本一致。申请人针对同类产品反复购买、反复举报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范畴,表明其并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投诉举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2.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的行政决定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和《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有权依法对本县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恰当。被举报人从生产厂家某塑料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婴儿奶粉盒”,并将其放置于“某母婴官方旗舰店”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同时查验了产品的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并索取了供货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的8.2和8.3的要求: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涉案产品已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产品信息,并无相关规定要求标注申请人提到的“耐热温度、重金属、高锰酸钾消耗量”等信息。被举报人提供了由厂家(某塑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厂检测报告(产品名称:奶粉盒,产品批次2022.9.20,规格型号CY-091)。报告显示产品符合GB 4806.7-2016标准要求,为合格产品。被申请人认定举报事项不涉及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仅通过文字描述举报涉案产品有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不能提供其他实质性证据。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件的处置和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开展调查;12月6日根据调查结果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开化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母婴官方旗舰店”支付6.8元购买“婴儿奶粉盒”一份,订单编号:***,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单号:***) 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签收后当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并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于同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开展调查,查验了产品的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并调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后于2022年12月6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截至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共达1447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截图、产品图片、产品购买订单及交易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严捷身份证明、举报回复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产品照片、订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全国12315平台查询举报人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在事实认定方面,首先,关于案涉奶粉盒是否合格问题。案涉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某塑料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显示案涉奶粉盒符合GB 4806.7-2016标准要求,为合格产品。申请人仅通过文字描述举报涉案产品有刺鼻气味,违反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不能提供其他实质性证据;其次,关于案涉奶粉盒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问题。针对申请人举报“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案涉奶粉盒的执行标准为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其宣传产品为“食品级”并无不妥;最后,关于申请人的消费者知情权是否受到损害问题。根据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案涉奶粉盒已按照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产品信息,并无相关规定要求标注申请人提到的“耐热温度、重金属、高锰酸钾消耗量”等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并无提供所有项目报告的要求。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未受到损害。

在处理程序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8日接到举报信息后开展调查,于2022年12月2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于2022年12月6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