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5253/2023-1209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3-08-20 |
发布单位: |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开化县清水鱼坑塘使用权确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两山银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开化县清水鱼坑塘使用权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开化县清水鱼坑塘使用权确权管理,建立可追溯的坑塘管理制度,维护清水鱼坑塘秩序,推进清水鱼坑塘市场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及《开化县“两山银行”实施方案》(开政发〔2020〕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水鱼坑塘使用权(以下简称坑塘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对产权明晰、用地合法合规的清水鱼坑塘的使用权力。坑塘使用权确权是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坑塘使用权进行的确权行为。
第三条 乡镇(芹阳办事处)负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坑塘使用权确权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根据部门职能对坑塘使用权确权工作开展业务指导以及统筹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坑塘使用权确权工作程序,按照申请、审核、公示、造册的程序进行,实行信息化协同管理。
第五条 当坑塘使用权的权利人有多个且存在权属纠纷时,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各权利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坑塘所在村委会、乡镇(芹阳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处置解决。坑塘的确权工作每次只能选取唯一主体进行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坑塘使用权确权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化县清水鱼坑塘使用权确权审查表》;
(二)坑塘使用权主体身份证明;
(三)坑塘现状平面布置图;
(四)坑塘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如申请确权的坑塘属于承包人自建坑塘,需提供村委会用地证明;如申请确权的坑塘属于流转所得土地后建造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流转合同;如申请确权的坑塘属于流转所得,需提供相应的坑塘流转合同)。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坑塘使用权确权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经坑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乡镇(芹阳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所需材料。
(二)审核。乡镇(芹阳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坑塘确权有效期限在坑塘用地承包或流转期限内。不符合确权条件的,乡镇(芹阳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三)公示。完成坑塘使用权确权审核后,村级和乡镇(芹阳办事处)对坑塘使用权权利人情况、坐落、数量、面积、用地合法性、确权日期、使用期限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间,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确权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坑塘所在乡镇(芹阳办事处)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坑塘所在乡镇(芹阳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乡镇(芹阳办事处)应当将确权事项造册;
(二)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乡镇(芹阳办事处)应当不予通过审核,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争议。
第九条 坑塘使用权权利人名称、使用年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确权变更;坑塘土地被征用、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坑塘权利灭失的,应当办理确权注销;办理变更、注销应当由权利人提交书面说明,乡镇(芹阳办事处)审查书面说明真实性。
第十条 在坑塘使用权确权过程中,因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的人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开化县清水鱼坑塘使用权确权审查表
附件
开化县清水鱼坑塘使用权确权审查表
编号:
申请坑塘使用权确权单位(个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土地所有权单位 |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小组) | ||
清水鱼坑塘数量(个) | 坑塘总面积(㎡) | ||
坑塘使用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本申请单位(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单位(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清水鱼坑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芹阳办事处)意见 | 农业农村: 负责人: | 资源规划: 负责人: | 乡镇负责人: 负责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