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3-123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3〕68号 公开日期: 2023-11-30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0-2023-0010
【政策文件】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导游、讲解员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2-04 15:35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导游、讲解员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导游、讲解员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强化我县导游、讲解员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梯队结构,弥补行业短板,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1.鼓励全民报考导游证。新考取全国导游资格证的县内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2.鼓励全民报考讲解员。新考取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讲解员证》的县内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3.开展评优评先。对积极承担我县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接待任务且表现优异,年度考核被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导游、讲解员,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每年评定人数各不超过10人)

4.鼓励人才留开。高、中级导游在我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且当年未接到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5000元奖励;外语导游在我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且当年未接到重大投诉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5年。

5.鼓励积极从业。我县专(兼)职导游当年累计接待团队(含公务团)36 个及以上且未接到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我县专(兼)职讲解员当年累计承接讲解任务24次、36次、48次及以上且未接到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

6.附则

(1)本政策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体局和县财政局制定。

(2)本政策意见中的“导游”指持有全国导游资格证的人员;“讲解员”指持有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讲解员证的人员,讲解员证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公园旅游讲解员证》《红色讲解员证》《美丽乡村讲解员证》《“钱江源国家公园导游(讲解员)”证》等;“县内人员”指在开化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人员。

(3)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经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主体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安、应急、市监、税务、环保等部门处罚的主体,不享受本政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收回补助资金,相关责任人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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