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306Q/2023-1244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交〔2023〕45号 | 公开日期: | 2023-12-29 |
发布单位: | 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各相关公交企业:
现将《开化县公交客运服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化县审计局
2023年8月21日
抄送: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资源规划局。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印发
开化县公交客运服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公交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开化县成本规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公交经营许可、签订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合同的公交客运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交客运服务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对公交客运经营者提供的企业运营管理、公交运营服务质量工作和乘客满意度指标的综合评价,三类指标权重为:行业管理指标占40%、运营服务指标占40%、乘客满意度指标占20%。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制定并落实各项实考核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公交客运服务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
第六条 考核组由交通、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服务和乘客满意度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评。考核组设组长一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考核工作;相关部门考核人员,由其部门推荐。
第七条 考核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热爱公交行业,能胜任考核工作;
(二)廉洁奉公,品行端正;
(三)与考核对象无利益关系或关联;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组成员在履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参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航运中心,负责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等工作,同时每年对公交企业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条 企业运营服务及乘客满意度考核以线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测评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测评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 企业行业管理考核以行业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考核工作由考核组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经营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和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并按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交服务质量档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公交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公交服务质量情况,对核实的服务质量事件及时记入公交服务质量档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行业管理考核、运营服务考核、乘客满意度考核。
行业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车辆管理、营运服务、数字化建设、社会责任等指标。
运营服务考核内容包括政策执行、企业管理、运营安全、营运服务、社会反映等指标。每年具体考核指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下达。
乘客满意度测评内容包括站点、站牌及站台、乘坐舒适性、走向和班次时间设置、乘坐安全性等指标。具体由第三方根据全省统一测评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考核得分折算成千分制。行业管理考核、运营服务考核、乘客满意度考核总分各为1000分,行业管理考核年度总得分为累计扣分后的得分数,运营服务考核年度得分为每半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乘客满意度得分为每半年度平均得分×指标权重系数(年平均满意度指标0%-84%权重系数为0.8,85%—87%为0.9,88%—91%为1.00,92%—95%为1.05,96%—100%为1.1,四舍五入取整)。
企业或其从业人员在考核期内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党委政府或行业部门发文表彰的荣誉称号,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被县级以上媒体刊发,创新服务形式得到社会认可的,可酌情加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考核通过现场查看、随机抽查、企业报送等方式开展,每半年度一次,考核结果于次年一季度汇总。
第十六条 运营服务考核和乘客满意度考核采用第三方测评,每半年一次,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结果于次年一季度汇总。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考核中有关服务、财务、运营数据等进行独立的中介评价。
第十八条 受托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二)与被考核者无利害关系,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能够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
(三)具有公交行业调查和审计经验。
中介机构应根据调查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评价结论。
第十九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和报表制度,相关台账作为考核验证材料备查。
(一)建立以路单、GPS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统计制度,全面、详实地记录线路运行车辆、里程、班次、客流量、营收等情况,路单、GPS等第一手统计资料应完整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二)建立业务统计月报表和财务统计月报表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10日前向考核办公室报送上月行驶里程、客流量、营收等报表。考核办公室应及时对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未经审批或审核的线路里程不计入考核里程。
第二十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在完成自评报告、考核台账等相关考核材料后,于次年一月向考核办公室报送年度运营工作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经考核组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召集考核组实施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公交客运经营者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应对公交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考核材料严格进行审核,形成初步考核结论,并签字确认。考核过程中,经营者应配合考核组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根据行业管理考核、运营服务考核和乘客满意度测评结果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报告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考核,决定不予重新考核的,应书面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2023年,通过从成本规制购买金额中抽取3%作为绩效考核资金。2024年及以后,由成本规制成员单位讨论决定绩效考核资金组成形式。考核得分=行业管理考核得分×40%+运营服务考核得分×40%+乘客满意度指标得分×20%+奖励加分,企业的绩效考核奖励金额=该企业绩效考核奖励标准×考核得分/1000。企业考核总得分小于700分(不含加分项)的为考核不合格企业,不予绩效考核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次年不得列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经营者当年度考核奖励:
(一)考核过程中被查获一次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情节较轻的;
(二)拒不执行或不配合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应急指令和其他重大工作安排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含)以上责任的;
(四)因公交企业管理问题导致发生5人以上上访、严重扰乱公交行业市场秩序等群体性事件的;
(五)发生合同约定应当取消考核奖励情形的,取消当年度相应考核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对考核扣分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二十八条 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做到公开、透明、科学、规范。
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当年度被查获两次(含)以上的,取消次年列入成本规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委托方可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交包括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2023年试行一年,若无异议继续执行。
附件:1.开化县公交企业行业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2.开化县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考核评分标准
3.公交乘客满意度评分标准
4.年度加分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