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306Q/2023-124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29
发布单位: 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办事服务】营运车辆年审服务指南(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审)
时间:2023-12-29 14:54 来源: 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营运车辆的年审

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四、受理机构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五、决定机构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普通货运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上车辆)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二)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符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三)客运车辆

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四)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仅需一份,证照类材料需出具原件,收取复印件,其他材料均需原件。

12.1普通货运车辆年审(即办)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道路运输证;

3.机动车行驶证(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5.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12吨以上重型货运车辆及半挂牵引车需要)(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6. 无未处理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共享获取,运政系统自动校验,无需办事人提供)

12.2客运车辆年审(即办)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道路运输证;

3.机动车行驶证;(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5.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6.车辆类型等级评定结论;

7.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2.3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审(2个工作日)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道路运输证;

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机动车行驶证(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5.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6.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罐式专用车需要);

8.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9. 无未处理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共享获取,运政系统自动校验,无需办事人提供)

12.4挂车年审(即办)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道路运输证(需到窗口或自助终端机进行年审签章);

3.机动车行驶证(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仅危险货物或放射性物品挂车提供);

5.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仅危险货物或放射性物品挂车提供);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仅危险货物或放射性物品罐式挂车提供)。

7. 无未处理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共享获取,运政系统自动校验,无需办事人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各地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各地主管部门办公地址

申请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查/核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四)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道路运输证》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各地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咨询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wsdt/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各地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投诉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wsdt/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地主管部门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各地主管部门办公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各地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网上查询:http://zxts.zjzwfw.gov.cn/w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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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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