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和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我们本期特别邀请了开化县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健,就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热门话题进行解答。
主持人问:本次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余健】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有关规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每年进行调整,结合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要求和我省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水平,并结合每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况,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主持人问:本次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余健】答:主要的政策依据有以下几条:(一)《工伤保险条例》、(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主持人问:本次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余健】答:(一)关于范围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全省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
(二)关于执行期限。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三)其他工作要求。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次在线访谈结束,非常感谢余局的参与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