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780465705J/2023-1233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11-22 | |
发布单位: | 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一、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和信息支撑系统,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重大食品和药品安全、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五)应急预案体系
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应急预案分类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乡镇(办事处)应急预案。乡镇(办事处)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如明确应急响应负责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应急职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组织相关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六)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多个地区或全省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某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只需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就能够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当突发事件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I 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县级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需要上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七)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重大风险,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突发事件发生突然、难于预测、危害重大、必须随时准备应急,应急队伍要时刻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由于财力、物力有限,各行业不可能均成立专门的应急队伍,必须依托于现有的专业力量,平时要从事常态工作,遇突发紧急状态,方转入应急救援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把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统一使用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属地为主,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全县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县级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一般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接受上级领导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专项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工作和组织应对工作。县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县应急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应急管理专家、应急平台、应急能力等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县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乡镇(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五)应急联动机构
武警部队、民兵及相邻区县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联动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联动机构的支援。
(六)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
村(居)、住宅小区、自然村和各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是基层治理、风险防范的重要主体,也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重要单元;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最小单元,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最高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善后处置、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舆情监控、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单位组建县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县政府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管理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县、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村(居)、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
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汇总集成、分析评估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我县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 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 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影响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部署到可能事发区域。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5)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主体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资源,实现村(居)网格员全覆盖。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向同级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事件处置续报工作。
3.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市人民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初步核实信息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其中属于较大以上或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事件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各级应急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二)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或所在地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乡镇、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乡镇(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组织指挥。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乡镇 (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或由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乡镇(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乡镇(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2.现场指挥。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总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管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扩大应急。发生突发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级预案。
5.应急响应
(1)启动I 级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开化县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 3~4 名。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军方工作、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县领导任组长;
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中央领导、国务院工作组、省政府工作组、市政府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根据有关法规宣布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
县委、县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II 级应急响应: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县专项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开化县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 2~3 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县委、县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III 级应急响应: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IV 级应急响应: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调度专项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开展灾情研判,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开展营救工作。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组织开展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卫生医疗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有效、迅速的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设立灾民安置场所、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检查、巡逻,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会同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市、县两级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五、后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和事故影响范围、受灾程度,按规定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迅速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有关牵头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对本辖区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对应牵头部门。
(一)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委、县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乡镇(办事处)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各乡镇(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全县应急管理体系。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团县委牵头,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各乡镇(办事处)、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周边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救援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治能力,保障医疗资源配备,增强救援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安排医护人员,组织实施救护。
县卫健局要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团县委配合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疾病预防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五)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整合各类资源,健全水陆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
(七)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通讯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八)公共设施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灾安置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灾安置场所的正常运营。
(九)科技保障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与乡镇(办事处)“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自然灾害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的建设,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风险防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
(十)安全防护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区域合作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市)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十二)避难场地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区域的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已建成的避灾安置场所,主管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依托全县各中小学校、广场、公园等场所设立的临时避难场,有关部门应规划投入建设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工作。
(十三)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山塘水库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七、预案管理
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级相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制定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县应急管理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重要活动的保障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参与。
3.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三)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四)宣传与培训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五)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相关考核。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开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