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3-122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3〕60号 公开日期: 2023-10-25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0-2023-0008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3-10-25 17:06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对《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04〕9号)等15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04〕9号)

(一)文件名《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修改为《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第一条中“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修改为“全面推进国家公园城市建设”;

(三)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区河道是指芹江(密赛电站至工业园区)、西渠(龙潭大坝至芹江三桥)、桃坑溪(县茶厂至芹江)、金村溪(三里亭至芹江)等主要河段”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城区河道

是指芹江(龙潭大坝至山甸大桥)、西渠(龙潭大坝至文化客厅)、桃坑溪(开阳饭店至芹江)、金村溪(东城欣苑至芹江)等主要河段”;

(四)第四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水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沿岸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环保、教育、广电、粮食、岙办、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城区河道水面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芹江水面及入河台阶、滩地环境卫生工作。县住建局具体负责西渠水面、桃坑溪水面、芹江绿道及沿岸环境卫生工作。县市场监管、卫健、生态环境、教育、经信等部门和芹阳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做好相关河道环境卫生经费保障”;

(五)第六条第(三)项“河道沿岸的公园、绿带、绿地和护栏、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他公用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修改为“河道沿岸的绿道、公园、绿带、绿地和护栏、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他公用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六)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河道水域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保洁”修改为“河道水面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洁”;

(七)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河道沿岸的绿带、绿地、道路、广场、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由县规建局负责组织保洁”修改为“河道沿岸的绿道、绿带、绿地、道路、广场、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保洁”;

(八)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河道沿岸的城南市场、商贸城,由县工商局负责落实保洁措施;渠西大排档由县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保洁措施”修改为“河道沿岸的市场、商贸城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保洁措施”。

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18〕36号)

(一)第一段中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予以删除;

(二)第二部分实施内容第(一)点实施对象中“本县辖区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为减免对象”修改为“本县辖区内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调整对象”;

(三)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全部内容、第三部分有关要求全部内容、第二部分标题“二、实施内容”、第二部分实施内容第(三)点考核方法、第(四)点差别化减免和第(五)点其他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

(四)第二部分实施内容第(一)点标题“(一)实施对象”修改为“一、实施对象”;第二部分实施内容第(二)点标题“(二)范围划分及实施标准”修改为“二、范围划分及实施标准”;第二部分实施内容第(六)点标题“(六)征收管理”修改为“三、征收管理”。

三、《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18〕70号)

(一)文件名《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改为《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全部内容 予以删除。

四、《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18〕73号)

(一)文件名《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修改为《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第十八条中“(三)农房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8米,有具体村庄设计的区块,建筑檐口按详细设计确定”修改为“(三)新建、改建、扩建的一户一宅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有具体村庄设计的区块,建筑檐口按详细设计确定”。

五、《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1〕74号)

(一)第二部分第(二)点中“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单位电耗税收”修改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

(二)第三部分第(一)点中“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营业收入占20%、单位电耗税收占10%”修改为“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80%、亩均营业收入占20%”;

(三)第四部分第(二)点中“以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基础,先按比例分类,再按相应规则调整,分类比例不随调整情况变化。调整顺序原则为:先定档,再提档,后降档和限档。对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分类调整规则的,按调整顺序执行”修改为“以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基础,先按比例分类,再按相应规则调整,分类比例不随调整情况变化。调整顺序原则为:先定档,再限档,后提档。对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分类调整规则的,按调整顺序执行。评价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不予提档”;

(四)第四部分第(二)点第2项中“(4)新办企业、通过企业之间收购兼并不动产过户或法院拍卖裁定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以过户办证时间为准)的企业,3年内不予列入D类”修改为“(4)新办企业、通过企业之间收购兼并不动产过户或法院拍卖裁定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以过户办证时间为准)的企业,3年内不予列入C、D类”;

(五)第四部分第(二)点第2项中新增“(6)对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享受外贸奖补政策时,不执行C类企业减半享受各类县级财政奖补政策条款和D类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补政策”;

(六)第四部分第(二)点第2项中新增“(7)首次晋升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不予列入C、D类,并且在次年享受工业政策时,不执行C类企业减半享受各类县级财政奖补政策条款和D类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补政策”;

(七)附件《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第一部分第(二)点“承租用地面积”中新增“3.租赁企业、亲属关系、集团关联企业、同法人企业、同注册地等类型企业可申请合并评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化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开政办发〔2022〕52号)

(一)第三部分第(一)点第3项办公场所补贴中“该机构自获得首年补贴当年起五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予以删除;

(二)第四部分中“(1)律师当年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党纪处分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罚的,取消该律师当年度及之后的补助或奖励资格;(2)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当年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取消该所当年度奖励或补助资格”予以删除。

七、《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告》(开政通〔2022〕1号)

第三条中“违法栽种的,依法予以移除;违反‘六个严禁’‘四个禁止’造成耕地破坏的,由执法部门予以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修改为“违法栽种的,依法予以移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2〕6号)

“地方综合贡献”统一修改为“贡献度(企业产生的产值贡献、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贡献、就业贡献、产业带动贡献、低碳发展贡献、纯公益贡献等)”。

九、《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2〕9号)

第四部分第1点“关停退出。对不符合产业导向,又因自身原因不能进行规范和审批的企业,因环境保护和安全隐患严重等无法整治提升的企业,原则上一律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修改为“分类整治。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领域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要求,对低效企业开展合规检查。对不符合产业导向,又因自身原因不能进行规范和审批的企业,对因环境保护和安全隐患严重等无法整治提升的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依法处置”。

十、《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2〕24号)

第十部分“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县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钱江源杯”等县级以上评选考核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监管办)引导我县对外投资与对外承包工程深度合作,对采用县内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的项目予以相关银行贴息和保函费率优惠。(责任单位:人行开化支行、银保监组)”修改为“对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县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钱江源杯”等县级以上评选考核方面原则上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监管办)引导我县对外投资与对外承包工程深度合作,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的项目鼓励予以相关银行贴息和保函费率优惠。(责任单位:人行开化支行、银保监组)”。

十一、《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2〕25号)

第四部分第2点中“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列为失信企业的”修改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列为严重失信企业的”。

十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开政办发〔2022〕42号)

第一条“拟挂牌上市企业股改过程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到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涉及到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收益所形成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入股所形成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修改为“拟挂牌上市企业股改过程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到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支出,涉及到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入股的相关情况,按照市现行政策给予奖补”。

十三、《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开政办发〔2022〕46号)

第一部分第(一)点中“引导鼓励发展政府主推的开化龙顶专用品种,另行予以1000元/亩的补助”予以删除。

十四、《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政办发〔2022〕51号)

“地方综合贡献”“地方综合贡献额”统一修改为“贡献度(企业产生的产值贡献、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贡献、就业贡献、产业带动贡献、低碳发展贡献、纯公益贡献等)”。

十五、《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规定〉的通知》(开政办发〔2022〕59号)

(一)第二部分第(三)点“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交付单、身份证等,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修改为“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等,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

(二)第四部分第(二)点“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在房票领取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按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给予5%的奖励;12~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的奖励;24~3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的奖励”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在房票领取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按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给予5%的奖励;13~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的奖励;25~3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的奖励”;

(三)第四部分第(三)点“被征收人购房后房票面值仍有剩余的,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面值剩余部分的现金,但不计息。不得兑付现金的除外”修改为“房票金额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相关文件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开政办发〔2023〕6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