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开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时间:2023-01-06 09:06 来源: 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

2018年3月23日,开化县人民政府作出《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开政发〔2018〕50号),并于同年3月26日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赵*霞、叶*文、叶*玲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小桥头村建学路3号房屋(开房权证城关字第03004710号)在征收范围之内。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搬迁期限内,赵*霞特别授权委托叶*玲(次女)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征收人叶*玲已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但被征收人赵*霞、叶*文(长女)和叶*玲对之前签订的两份协议均提出行政诉讼,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决定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征收人赵*霞、叶*文、叶*玲作出补偿决定,内容详见《开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开政征补字〔2022〕第3号)。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开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开政征补字〔2022〕第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开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开政征补字〔2022〕第3号


被征收人:赵*霞,女,1934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34****0328,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湖景城兰馨苑**。

被征收人:叶*文,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3****0023,系赵*霞之长女,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湖景城兰馨苑**。

被征收人:叶*玲,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5****0024,系赵*霞之次女,汉族,住开化县园一路**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开化县小桥头村建学路3号(开房权证城关字第03004710号)。

叶*文、叶*玲系赵*霞及其丈夫叶*志(已故)之女。2018年3月23日,开化县人民政府作出《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开政发〔2018〕50号),并于2018年3月26日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化县住建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公开投票方式确定为开化县创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登记在赵*霞名下,编号为开房权证城关字第03004710号的案涉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297.98㎡,房屋用途为住宅,经开化县创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3259785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424837元,合计3684622元。

2018年9月14日,叶*玲受赵*霞委托与开化县住建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018〕第06011号),并领取了补偿款4548889元。2018年10月30日,案涉房屋经验收腾空后交付给开化县住建局。2018年11月29日,叶*文不服上述货币补偿协议,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浙08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确认该货币补偿协议无效。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8行终12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文不服,申请再审,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行申745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0年4月,叶*文等三人认为原协议被确认无效,以拆除房屋违法向开化县住建局提交行政赔偿申请,开化县住建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开住建决字〔2020〕第2号),决定不予赔偿。叶*文等三人不服,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2月24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802行赔初12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叶*文等三人不服该判决,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8行赔终4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21日,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开政征补字〔2020〕第2号),叶*文等三人不服该决定,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0日,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作出《关于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决定》。2021年12月23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8行初5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文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行终14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重新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22年6月10日,开化县住建局向叶*文等三人送达《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书》,通知于2022年6月14日14:30到开化县凤凰中路55号(开化县住建局)三楼会议室书面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因叶*文等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评估机构,也未到场选定评估机构,2022年6月14日,经开化县公证处现场公证,开化县住建局采取抽签方式选定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告知叶*文等三人。被征收房屋经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价值为3555175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为426217元(衢华房评KH-CG-2022住001号),该评估报告已送达被征收人。2022年8月2日,叶*文等三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22年9月20日,开化县住建局和评估机构均作出回复。

2022年10月15日,本机关对开化县住建局报请的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10月16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叶*文在2022年11月25日提出意见,本机关在收到意见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叶*文提出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开化县住建局是开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被征收房屋已被开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开政发〔2018〕50号)纳入征收范围,该征收决定合法。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开化县住建局依法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并对叶*文等三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后本机关对开化县住建局报请的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11月16日将案涉的补偿决定方案送达叶*文等三人。

为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赵*霞、叶*文和叶*玲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小桥头村建学路3号的被征收房屋(开房权证城关字第03004710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3555175元(详见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编号:衢华房评KH-CG-2022住001号,已补交土地出让金102232元);

2.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价值补偿金额:426217元(详见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编号:衢华房评KH-CG-2022住001号);

3.搬迁费:4380元;

4.临时安置费:53636元;

5.征收调查评估奖等865329元;

合计补偿金额4904737元。

二、差价结算

共应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4904737元,被征收人已领取补偿款4548889元,还需支付被征收人355848元及利息(还需支付款项355848元对应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

三、被征收人赵*霞、叶*文和叶*玲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

决定书后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办理结算和移交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