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613H/2023-881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1-17 | |
发布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并做好与农户小额普惠贷款工作的衔接,现将《开化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开化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
衢州银保监分局开化监管组
2022 年 12 月 2 日
开化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浙农振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我县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第五条 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六条 贷款方式。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三章 贷款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各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万—30万元(含)。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
第八条 贷款申请、审核、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各银行机构申请贷款(按贷款先后顺序确定贴息的金融机构),银行机构受理后,对借款人贷款用途、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银行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实施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贷款期限。各银行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
第十条 贷款利率。各银行机构对10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0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利率可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鼓励银行机构以优惠利率放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相关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贷款对象的贷款需求。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严控贷款用途不合理、不合规等问题,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发现超范围使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未贴息的不得予以贴息,已贴息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在政策期限内,对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提供续贷。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放贷银行机构协调给予办理贷款展期。原则上同一借款人只能办理1次续贷或展期。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第四章 贴息程序
第十三条 贴息标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以户为单位,贷款期满全部还本付息后支付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未办理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贴息。
第十四条 贴息额度。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财政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的50%)÷360×贷款实际天数
或: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贷款实际天数
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贴息期限。贷款贴息周期为1年。
第十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的1月20日前,各放贷银行机构将本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和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并提供贷款对象的贷款合同、还款凭证、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相关放贷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名单反馈给各乡镇(芹阳办)复核。各乡镇(芹阳办)将复核通过的贷款对象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提供公示表、公示照片、贴息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 贴息支付。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共同审核贴息对象及金额。经审核无误后,贴息对象及金额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对象资料录入“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县财政局根据录入的资料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第十八条 下列对象不享受贴息政策:
1.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
2.贷款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项目的;
3.超出贴息限定总额或逾期申报的;
4.未办理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
5.农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会同县财政局、银行机构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落实到位;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配合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银行机构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落实到位;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相关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第二十一条 乡镇(芹阳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做好项目指导与咨询工作;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把关;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农业农村、银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
第二十三条 银监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完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指导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风险异常波动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督促银行机构立即整改,并告知人民银行开化支行及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机构。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农户扶持对象的授信额度;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的发放;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开农〔2019〕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2.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3.开化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
4.开化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