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2-121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22〕17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29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22-0006 |
关于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我县城镇居民、下山脱贫和安置移民基本殡葬需求,加快完善和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全省安葬(放)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目标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殡葬事业公益属性,以推进移风易俗、共同富裕为抓手,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完善县级公墓殡葬公共服务体系,补齐安葬(放)设施建设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实现逝有所安、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全面完善和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
(一)县级公墓范围
龙山公墓、殡仪馆公墓。
(二)具体要求
1.龙山公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改造提升。在现有土地配置基础上进行墓区环境改造提升,以节约土地为基础,节地生态为导向建设安葬(放)设施,切实提高土地使用率。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数量与规模,合理增加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严格控制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满足城市发展进程安葬(放)需求。墓穴使用完结后原则上不再新征土地进行扩建。
2.殡仪馆公墓管理机构有序承接龙山公墓管理处承担的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任务。龙山公墓墓穴使用完结后即停止建设使用,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任务交由新殡仪馆公墓管理机构。殡仪馆公墓管理机构负责殡仪馆公墓内的统一建设、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和墓穴安装等工作。
3.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实行统一建设管理,中心城区各行政村、异地搬迁安置小区不再新建、扩建公益性公墓。对中心城区各行政村原有村级公益性公墓仍有较大容量的,在控制现有规模不再扩大的基础上,允许暂时继续使用,穴位使用完毕后不再审批、新建和扩建。其中芹阳办事处中心城区范围内行政村、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的公益性公墓,在龙山公墓和殡仪馆公墓内确定建设地点统一建设;华埠镇范围内中心城区行政村和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的公益性公墓,在华埠镇华锋公墓内统一建设。
4.规范县级公墓建设标准。从严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县级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5.规范县级公墓价格管理。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费实施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书须在醒目处公示。严格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出售、使用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建立健全公墓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骨灰安葬登记等制度。根据公墓规模,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墓地的安全、维护等日常工作。
6.规范县级公墓其他标准。龙山公墓和殡仪馆公墓范围内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用于满足中心城区各行政村、下山脱贫和安置移民基本殡葬需求,由县财政局按1500元/穴的标准对公墓管理机构予以补助。
(三)其他事项
以上要求今后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则按政策调整要求执行。
三、加强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芹阳办事处)要加强对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和丧葬用品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
1.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墓穴面积超标准行为的监管,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联合检查;受理投诉、举报。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县资源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建设坟墓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县级公墓土地审批等工作。
3.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县级公墓进行防火措施指导。
4.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对建设工程和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严厉查处违反公墓管理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公墓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项目质量、资金安全、运营规范。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部门要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新理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组织作用,规范殡葬行为,加大树葬、草坪葬、海葬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通知》(开政办发〔2014〕60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98号)同时废止。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