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5921/2022-1064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12 | |
发布单位: | 公安局 | 有效性: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内地居民、华侨、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服务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 1999-09-04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无
六、县级规定
无
七、受理机构
开化县公安局
八、决定机构
开化县公安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 (一)前往边境管理区,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前往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前往边境管理区,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前往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 具有以下情形,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十一、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居民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外省籍无法共享,需办理人自行上传 |
居住登记凭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凤凰南路2号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F区公安专区1-7号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核准 | 0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告知决定,办理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受理人员 | 快递、窗口送达 |
十五、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当场办结;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0-601390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0-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public?areacode=330824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凤凰南路2号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F区公安专区1-7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令时:8:30-12:00 14:00-17:00 冬令时:8:30-12:00 13:30-16:30(节假日除外)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0-601390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