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开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强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开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代表开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坚持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坚持长短结合原则。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切实发挥经营业绩考核的引领作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考核实施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开化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组织实施,报县国资委审定。县国资中心主要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具体的考核指标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任期结束年度只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发展规划、主营业务和重点工作等,提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中心,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县国资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报县国资委审定后下达相关内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如遇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且对考核指标完成产生较大影响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国资中心审核,报县国资委决定调整变更。
第八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5月30日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各企业对上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报送县国资中心。
(二)县国资中心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于6月30日前组织并完成考核工作。
(三)完成考核后,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审批,根据县委、县政府意见下达考核结果。
第九条 各企业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下属子公司经理层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三章 分类考核和考核指标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附加指标,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数为100分,具体指标和分值构成一年一定。
(一)共性指标(权重40%-60%),包括党建工作、经营管理、领导评价等。
(二)个性指标(权重40%-60%),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主营业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确定个性指标。
(三)附加指标,原则上最多扣减20%的分值,主要是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经济指标考核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调整客观因素影响的相关数据后计算确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奖惩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薪酬为税前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年度薪酬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公积金,不再享受其他工资性收入(包括县级年度考核奖金、加班工资等),薪酬总数控制在同期正科级干部平均水平的2.5倍以内。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同一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系数应合理拉开差距,且平均数不高于0.8。年薪系数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县国资委备案后执行。企业负责人之间需要进行年度排名,不得并列。
(一)基本年薪。县属国有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年薪18万元。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系数为1.8,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折算。
(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在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以内确定。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兑现,预发金额不得超过绩效年薪的50%;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岗位变动、请假等特殊事项。
1.岗位变动。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年度考核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按任职岗位及月份兑现其当年年度薪酬。
(1)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除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基本年薪按在岗时间支付,调离国有企业的,调离的次月起停发。
(2)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年薪确定,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3)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中途辞职、免职,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兑现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被留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2.请假。考核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因病请假的,累计请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基本年薪按80%发放。企业负责人因事请假的,累计超过1个月(按30天计)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50%发放,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30%发放;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停发。不在岗期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兑现。
3.退休。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机制同时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七条 考核处罚。
1.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按以下规定对其年度薪酬进行调减。
(1)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按50%兑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兑现。
(2)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政务处分,受到记过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按50%兑现;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兑现。
(3)同时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的,按其对年度薪酬影响较重的执行。
2.企业存在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按违规总金额等额扣减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3.任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减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等;
(3)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任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予以解聘,且不计发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1)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3)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有调整的,相关条款相应调整修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开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2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