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意见
为适应服务业发展新趋势,构建服务业发展新格局,着力培育壮大一批服务业企业,进一步推动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地,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统计、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
二、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一)规模以上标准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标准
住宿业、餐饮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三、奖励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为提升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对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80%按季给予奖励;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90%按月给予奖励。
(二)升规入库奖励。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首次月度新增、年度新增为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2万元、8万元(分两次兑现:月度新增入库后奖励8万元,次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4万元;年度新增入库后奖励6万元,次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2万元)。自升规入库后次年起三年内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三)“赛马”奖励。为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争先进位,对半年度、全年度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增速增量在行业内综合排名前五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对年地方综合贡献在行业内排名前五的,给予奖励3万元(分六行业,获奖企业排名前五,且获奖企业家数不得超过该行业的三分之一)。
(四)“上台阶”奖励。为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若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给予补差奖励。
住宿业、餐饮业 | 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 批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奖励 金额 |
400万元 | 800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3万元 |
800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5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25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3亿元 | 4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3亿元 | 5亿元 | 60万元 |
(五)扩大规模奖励。为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知名度,对新增开设分公司、分店、连锁店并纳入总部核算且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每新增1家,给予奖励2万元。
(六)企业培育奖励。为凝聚服务业企业发展合力,对具有升规入库潜力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芹阳办)推荐后首次纳入年度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库并升规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市场经营主体、服务业综合平台推动企业升规入库,每升规入库1家的,给予奖励3万元。
(七)重点企业奖励。为鼓励服务业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衢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开化县服务业重点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八)主辅分离奖励。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鼓励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非主营业务。对主辅分离后新成立的服务业企业,凡首次升规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附则
(一)企业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所有奖励不予享受,已经享受的须予以退还。对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
(二)本政策意见实行网上申报、即时兑现制度。政策兑现由县服务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
(三)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3月15日参照施行。本政策意见施行后,《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20〕53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1〕18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意见施行之前符合《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20〕53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1〕18号)中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条款年度持续在库奖励、提升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条款新注册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