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24/2022-1210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22〕51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09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拟修改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22-0012 |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对《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开政发〔2021〕16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1〕74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1〕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21〕15号)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开政发〔2021〕16号)
第三条第13款“对企业同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本政策中除了第2条、第5条、第6条和第7条外,企业享受的奖补额与享受县内其他所有扶持政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修改为“对企业同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本政策中除了第2条、第5条、第6条和第7条外,企业享受的奖补额与享受县内其他所有扶持政策总额以当年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为限。”
二、《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1〕74号)
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对未经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许可或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工业土地上办非工业企业(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占总面积或总用地面积30%以上),或把土地和建筑物未经允许擅自出租给其他企业的宗地企业直接列入D类。”和第(4)项“未经项目决策咨询、备案等程序自行租赁场地生产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修改为删除上述两项政策。
三、《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1〕7号)
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修改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项目工程的审批工作还应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报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以及第三章第十条“一般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自行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开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附表1)和变更申请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发改局备案。”修改为“一般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自行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开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和变更申请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备案。”以及第三章第十五条“已经县政府协调确定的工程变更,不再另行审批,由建设单位填写《开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签盖相关部门意见后,附县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或备忘录,报发改局备案。”修改为“已经县政府协调确定的工程变更,不再另行审批,由建设单位填写《开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签盖相关部门意见后,附县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或备忘,报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四、《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21〕15号)
(一)第四点第(二)项第1款“(1)大力推动建筑装配式预制构件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自企业土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五年全额支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第一年全额补助,第二年减半补助。”修改为“大力推动建筑装配式预制构件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自企业土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按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
(二)第四点第(二)项第2款“(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县内外各类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并购、参股合作的方式发展,新设或变更后企业注册地为开化的,以其被重组(整)前3年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基数,自重组(整)次年起3年内,给予新增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不同时享受财政增量奖)。(3)设立财政贡献奖。我县建筑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按8%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给予奖励。(4)设立财政增量奖。支持企业扩大增量,对我县建筑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超基数部分给予奖励。以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基数部分,按30%给予奖励。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升至综合资质次年起,连续五年享受财政增量特别奖,以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基数部分按60%给予奖励。”修改为“(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县内外各类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并购、参股合作的方式发展,新设或变更后企业注册地为开化的,以其被重组(整)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自重组(整)次年起3年内,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的奖励(不同时享受综合增量奖)。(3)设立综合贡献奖。我县建筑业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按8%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给予奖励。(4)设立综合增量奖。支持企业扩大增量,对我县建筑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超基数部分给予奖励。以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对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超过基数部分,按30%给予奖励。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升至综合资质次年起,连续五年享受综合增量特别奖,以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对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超过基数部分按60%给予奖励。”
(三)第四点第(四)项“鼓励企业回乡纳税,对建筑业企业在县外建筑业市场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其中县外市内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市外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修改为“鼓励企业回乡纳税,对建筑业企业在县外建筑业市场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我县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其中县外市内的按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市外的按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
(四)第四点第(五)项第6款“按当年建筑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进行排名,对排名前3名且正增长的企业记集体三等功,排名在4至6名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集体嘉奖。”修改为“按当年建筑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进行排名,对排名前3名且正增长的企业记集体三等功,排名在4至6名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集体嘉奖。”
(五)附则中增加第一条条款“本《实施意见》所涉及到的地方综合贡献的测算和兑现由县住建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相关文件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