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2-1210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2〕56号
公开日期: 2022-12-31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双溪景苑安置相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12-31 20:45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作,根据《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发〔2022〕29号)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源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本次可供搬迁户选择的房源位于双溪景苑小区,共计407套。具体如下:

面积为66㎡左右的29套(13幢、14幢)、77㎡左右的3套(13幢、14幢)、82㎡1套(7幢)、85㎡左右的61套(7幢、10幢、11幢)、96㎡左右的99套(1幢、4幢、5幢、8幢)、98㎡左右的61套(2幢、3幢、6幢)、106㎡左右的50套(7幢、9幢、10幢、11幢)、115㎡左右的12套(4幢、5幢、8幢)、118㎡左右的25套(12幢)、125㎡左右的9套(2幢、3幢)、140㎡左右的17套(1幢)、150㎡左右的15套(15幢)、154㎡左右的25套(12幢)。

可选车位433个,储藏间558个。

二、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2023年2月15日前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并上报县城建委办公室,经县级联审公示符合搬迁条件,且在3月15日(含)前交纳购房保证金的搬迁对象。

三、购房面积及价格

(一)购房建筑面积。本次安置不设面积上限,但原则上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限购一套房屋。在对应户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4人及以上的搬迁对象选择两套。

(二)安置房价。房屋以建筑面积计价(含电梯公摊面积),购房建筑面积以验收实测为准。

安置基准价为12297元/㎡,储藏间使用权价格为5232元/㎡,车位按7万元/个。住房楼层系数差价参照市场评估标准确定,具体以公布为准。

车位、储藏间使用权为确定价格,不计入购房建筑面积、补助面积,选房时搬迁对象可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四、相关规定

(一)购房保证金交纳。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购房保证金,每户购房保证金为6万元(不计息);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购房保证金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安置顺序。如房源不足,重点搬迁范围内的农户报名后可优先安置,无房户、并房户最后安置。重点搬迁范围按照“整体搬迁自然村→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全域土地整治(千亩方)需搬迁范围→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村D级危房→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村分类管控中的限建村、禁建村→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安置的先后顺序(其他经认可的区域安置顺序另行确定),分批次确定拟安置户。抽签选房细则另行制定。

4人及以上的农户,如选择购买两套房屋的,抽签顺序在同等条件内顺延。

(三)安置补助。被确定为本次房源安置对象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的购房补助,购房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享受。符合条件的整村搬迁范围内的财产户可享受购房补助按其拆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定,最高不超过90㎡。拆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低于60㎡的,可享受购房补助面积按60㎡确定。补助标准为4000元/㎡,以“安居券”形式发放。

除购房补助外,安置户其他搬迁补助按照《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发〔2022〕29号)执行。

(四)购房合同签订。安置户拆除原住房后,凭交房确认书、保证金发票、原住宅拆除验收单与所属国资公司签订“小县大城·富民安居”房屋购房合同。  

(五)房款交付。自抽签选房之日起3个月内,安置户可通过按揭贷款或自行一次性付清房款。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原住房处置手续的,搬迁补助按照相关程序发放给搬迁对象,也可以由农户自行选择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建设主体用于抵扣房款,“安居券”不发放现金,由县财政与国控集团结算。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未交清房款的,解除购房合同,“安居券”作废,不予办理房屋交接办证手续,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附则

(一)由县纪委县监委、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督查组,负责双溪景苑小区选房监督检查工作。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购对象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可向相关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具体操作按有关银行规定执行。

(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好购房手续,购房款没有按约定时间缴清,或者没有按时办好按揭贷款手续又不自行缴款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安居券”作废,所选房屋由所属国资公司收回,选择两套的两套一并收回,已缴部分房款由本人不计息领回。

(四)对弄虚作假获得双溪景苑小区房屋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已取得的房屋,由有关部门注销不动产权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搬迁对象在公示结束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安置资格的,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本规定中涉及的房屋开发管理销售等事项由所属国资公司解释,农户安置资格由县城建委办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只适用于本次房源安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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