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24/2022-1210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22〕63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31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22-0019 |
关于印发《开化县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上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以及经依法认定的合法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二)工业用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评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
工业用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
(一)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1.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3.因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4.因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补偿的。
(二)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地上房屋、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以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的价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结合实际予以评估补偿。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回时取得土地的价款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证载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经依法认定后予以确认。
(四)未依法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的,按原用途予以评估补偿。
(五)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资源规划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征迁事务中心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工业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时可在公布的房源内购买不超过征收补偿价值的房屋。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后,再按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在县域内实际购房款予以奖励。
(九)按照本县产业政策,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可在相应的园区入园。
(十)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搬迁费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发,总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搬迁费(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十一)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4‰计发(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
(十二)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工业用地上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6个月以上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征收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给予调查评估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争先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由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给予搬迁腾空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给予货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再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100%给予奖励。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三年,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试行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