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2-121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31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一、被征收房屋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如何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如果未登记或房屋部分由业主改造后变更用途如何处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等,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资源规划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征迁事务中心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查情况汇总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后及时予以核实,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对认定为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应当考虑建筑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审批时附有条件的,按所附条件办理。
三、安置方式有哪些?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安置方式有哪些?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对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外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成果公示几天?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六、被征迁户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如何处置?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迁房屋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未登记用途的如何处置?
被征收房屋用途应当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八、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如何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九、选择房票安置有什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予以一定的奖励。
十、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是如何计算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价格,人口数是否纳入补偿考虑?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结算。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产权调换总价,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一、 征收个人住宅按什么方式补偿与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及以下的,按以下方式补偿及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及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及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扣除重置价后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十二、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该如何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被征收人对54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54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的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的,45平方米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54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十三、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何补偿?
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不包含参照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建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全额出让金后予以评估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20%后予以评估补偿。房改房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征收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公房承租人该如何补偿?
征收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经审核,公房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住房保障政策予以保障。
十五、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如何结算?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8%结算;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六、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请求产权调换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请求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产权调换不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不享受结算优惠。
十七、征收机关事业及公用事业等单位的房屋如何赔偿?
征收机关事业及公用事业等单位的房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土地按收回时的土地取得价款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十八、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如何赔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十九、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多久交付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十、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如何赔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二十一、被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十二、被征收人同意被征收后如何保障后续权利?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二十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十四、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情况如何处置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予以公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可以提交公证机构办理保全、提存等相关措施后,凭有效法律文书支付补偿费用。
1.有产权纠纷的;
2.有产权抵押、典当、赠与、查封的;
3.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4.其它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二十五、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相关证书如何处置?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交给产权登记部门,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产权登记部门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二十六、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如何处置?
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经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搬迁腾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经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搬迁腾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房屋征收的公证、评估、鉴定、房屋拆除等费用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相关资金来源
房屋征收的公证、评估、鉴定、房屋拆除等费用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