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东城四期安置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12-03 10:12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现将《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望江弄2号),联系人:刘丽芳,联系电话:15869071256,电子邮箱63088719@qq.com。

2022年12月3日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2/12/15/art_1496889_59038693.html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东城四期安置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作,根据《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发〔2022〕**号)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源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本次可供搬迁户选择的房源位于东城四期,共计433套,预计交房时间为2024年12月。具体如下:

70㎡左右的83套,100㎡左右的216套,130㎡左右的134套。

机动车停车位481个,储藏室450个。

二、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202*年**月**日前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于202*年**月**日前上报县城建委办公室、经公示符合搬迁条件、且在**月**日(含)前交纳购房保证金的搬迁对象。

三、安置面积及价格

(一)安置方式。本次安置采取公寓安置方式安置。

(二)安置面积。本次安置以户为单位安置,安置面积按照可安置面积就近靠,原则上一户限购一套房屋。在对应户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4人及以上的搬迁对象选择两套安置房。

(三)安置房价。房屋以建筑面积计价,购房建筑面积以验收实测为准,购房面积在可安置面积内按安置价结算。

本次安置房源预计交房时间为2024年12月,搬迁对象在选房后3个月内拆除原住房并通过验收的,享受安置基准价6500元/㎡;其他搬迁对象,安置基准价为7000元/㎡。购房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的10㎡以内(含)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优惠基准价为9500元/㎡;购房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的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具体价格结合楼层系数结算,选房时另行公布。

储藏间使用权价格为3500元/㎡,车位按5万元/个。车位、储藏间使用权为定价,不计入安置面积,选房时搬迁对象可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四、相关规定

(一)购房保证金交纳。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购房保证金,每户购房保证金为6万元(不计息);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购房保证金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安置顺序。如房源不足,重点搬迁范围内的农户报名后可优先安置,无房户、并房户最后安置。重点搬迁范围按照“整体搬迁自然村→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全域土地整治(千亩方)需搬迁范围→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村D级危房→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村分类管控中的限建村、禁建村→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安置的先后顺序(其他经认可的区域安置顺序另行确定),分批次确定拟安置户。抽签选房细则另行制定。

4人及以上的农户,如选择购买两套房屋的,抽签顺序在同等条件内顺延。

(三)安置补助。安置户补助参照《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发〔2022〕**号)执行,其中安置户自选房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期间自行拆除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享受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通知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未拆除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原则上视为放弃安置。

(四)购房合同签订。安置户拆除原住房后,凭交房确认书、保证金发票、原住宅拆除验收单与开化县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小县大城·富民安居”房屋购房合同。  

(五)房款交付。自安置房通知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安置户可通过按揭贷款或自行一次性付清房款。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原住房处置手续的,搬迁补助款可直接抵扣房款。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未交清房款的,解除购房合同,不予办理房屋交接办证手续,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附则

(一)由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督查组,负责东城四期选房监督检查工作。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购对象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可向相关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具体操作按有关银行规定执行。

(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好购房手续,购房款没有按约定时间缴清,或者没有按时办好按揭贷款手续又不自行缴款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所选房屋开化县两山集团有限公司收回,选择两套的两套一并收回,已缴部分房款由本人不计息领回。

(四)对弄虚作假获得东城四期房屋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已取得的房屋,由有关部门注销不动产权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搬迁对象在公示结束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安置资格的,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本规定中涉及的房屋开发管理销售等事项由开化县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解释,农户安置资格由县城建委办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只适用于本次房源安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东城四期安置相关规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关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农民集聚工作的要求,结合东城四期房源现状,研究形成了本安置规定(送审稿),现将制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加快推进“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说明:因本安置规定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的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建议本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由县府办发文。)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对我县现有房源及在建房源进行了梳理,同时前往乡镇(办事处)开展调研座谈,了解搬迁目标对象的安置点意向、购房承受力等情况,系统梳理对比了原异地搬迁安置办法、征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房办法等,根据本小区房源情况,起草了本安置规定。期间,邀请了乡镇(办事处)、相关部门、国企的分管领导一同参与政策研讨,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并向分管县领导、主要领导汇报,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架构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东城四期安置相关规定(送审稿)》由五部分构成,分别是:1.房源;2.安置对象;3.安置面积及价格;4.相关规定;5.附则。

四、重点内容和措施

(一)房源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本次可供搬迁户选择的房源位于东城四期,共计433套,预计交房时间为2024年12月。具体如下:

70㎡左右的83套,100㎡左右的216套,130㎡左右的134套。

机动车停车位481个,储藏室450个。

(说明:1.房源、储藏间、车位的详细情况为初步设计方案数据,暂未提供施工图数据,需两山集团尽快梳理提供。

2.本工程计划完工时间为2024年10月,预计2024年12月可交房。

3.需两山集团提供较准确的设计方案、效果图、户型图等以便选房。)

(二)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202*年**月**日前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于202*年**月**日前上报县城建委办公室、经公示符合搬迁条件、且在**月**日(含)前交纳购房保证金的搬迁对象。

(说明:1.除特殊规定以外,相应条款以政策文件为准,不再在本规定中另外体现。

2.安置对象购房保证金缴纳时间建议为通知交房时间,即房屋完工时间。)

(三)安置面积及价格

1.安置方式。本次安置采取公寓安置方式安置。

2.安置面积。本次安置以户为单位安置,安置面积按照可安置面积就近靠,原则上一户限购一套房屋。在对应户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4人及以上的搬迁对象选择两套安置房。

3.安置房价。房屋以建筑面积计价,购房建筑面积以验收实测为准,购房面积在可安置面积内按安置价结算。

本次安置房源预计交房时间为2024年12月,搬迁对象在选房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住房并通过验收的,享受安置基准价6500元/㎡;其他搬迁对象,安置基准价为7000元/㎡。购房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的10㎡以内(含)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优惠基准价为9500元/㎡;购房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的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东城三期2021年5月市场评估价为12116元/㎡,预计本小区周边市场评估价12000元/㎡)。具体价格结合楼层系数结算,选房时另行公布。

储藏间使用权价格为3500元/㎡,车位按5万元/个。车位、储藏间使用权为定价,不计入安置面积,选房时搬迁对象可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说明:1.东城四期在项目立项时为按易地搬迁安置房立项的统一建设的安置小区,无法作为商品房销售,且其周边已建成的东城一期、二期、三期均为统一建设并由政府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建议东城四期采取公寓安置方式安置。)

2.东城三期按建设成本确定安置基准价,安置基准价为3054元/㎡,安置面积为25㎡/人,超出部分10㎡以内按市场价70%即8481元/㎡结算,超出10㎡以外部分按市场价12116元/㎡结算。储藏间定价1985元/㎡,车库定价3054元/㎡(室内)、3665元/㎡(室外)。

3.东城四期总建设成本为4.07亿元,其中建安成本为概算3.08亿元,土地出让金为9991万元。总计容面积4.74万平方米,计容面积成本=建安成本6498元/㎡+出让金2108元/㎡=8606元/平方米(含财务成本,不含管理费、税费)。

如按以上价格定价,则储藏间、车位成本均已包含。

4.根据前期搬迁意愿及农户支出能力摸排,2022年东城一期、二期、三期的市场价基本在11000元/㎡-12000元/㎡左右,考虑到四期的品位较周边安置小区有所提升,建议东城四期控制在周边市场价一半以内。

5.建议优惠价以基准价与市场价之和的一半为原则确定,建议尽快完成市场价格评估,并由此确定优惠基准价。

6.根据省异地搬迁办关于安置房的相关规定,安置时不得强制搭售储藏间和车位,但部分对象会有储藏间及车位需求。建议两山集团做好储藏间和车位统计工作,并分别按成本价确定储藏间和车位价格,农户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购买。建议储藏间按住宅基准价一半定价,即3500元/㎡,车位5万元/个。

7.考虑本次安置房源预计交房时间的特殊性,建议选择本次房源的搬迁对象在选房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住房并通过验收的,按照安置价6500元/㎡结算,其余的搬迁对象均按7000元/㎡结算。

8.两山集团需在选房前确定本小区住宅的楼层系数、市场评估价。)

(四)相关规定

1.购房保证金交纳。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购房保证金,每户购房保证金为6万元(不计息);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购房保证金的,视作自动放弃。

2.安置顺序。如房源不足,重点搬迁范围内的农户报名后可优先安置,无房户、并房户最后安置。重点搬迁范围按照“整体搬迁自然村→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全域土地整治(千亩方)需搬迁范围→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村D级危房→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村分类管控中的限建村、禁建村→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安置的先后顺序(其他经认可的区域安置顺序另行确定),分批次确定拟安置户。抽签选房细则另行制定。

4人及以上的农户,如选择购买两套房屋的,抽签顺序在同等条件内顺延。

(说明:具体的选房细则根据报名结果制定,选房工作建议组建工作组实施。)

3.安置补助。安置户补助参照《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发〔2022〕**号)执行,其中安置户自选房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期间自行拆除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享受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通知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未拆除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原则上视为放弃安置。

(说明:因操作办法规定,搬迁对象完成选房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房户须完成不动产权的变更登记),超出60日拆除的,不享受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3个月以内原住宅未处置到位的,原则上视同放弃安置。考虑本次安置房源预计交房时间的特殊性,建议在通知交房之日起60天内拆除的搬迁对象,均可享受按期拆除奖励,并保留安置资格。3个月内未拆房的,视为放弃安置。)

4.购房合同签订。安置户拆除原住房后,凭交房确认书、保证金发票、原住宅拆除验收单与开化县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小县大城·富民安居”房屋购房合同。  

(说明:原异地搬迁由搬迁农户直接与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购房合同、进行交房并开展结算,搬迁补助由县财政支付给安置房建设主体。征迁安置是由安置主体(县住建、资规或芹阳办事处)与征迁对象签订协议,安置主体与县国控集团签订委托安置协议,由县国控集团与搬迁对象签订交房协议并开展结算。建议县两山集团作为建设主体及房屋所有权人,参照原异地搬迁的形式,与搬迁对象签订购房合同。)

5.房款交付。自安置房通知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安置户可通过按揭贷款或自行一次性付清房款。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原住房处置手续的,搬迁补助款可直接抵扣房款。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未交清房款的,解除购房合同,不予办理房屋交接办证手续,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说明:原异地搬迁政策由搬迁对象与安置房建设主体直接结算,搬迁补助作为房款直接由县财政支付给安置房建设主体。

建议:本工程搬迁补助按照相关程序发放给搬迁对象,也可以由农户自行选择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建设主体用于抵扣房款。)

(五)附则

1.由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督查组,负责东城四期选房监督检查工作。

2.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购对象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可向相关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具体操作按有关银行规定执行。

3.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好购房手续,购房款没有按约定时间缴清,或者没有按时办好按揭贷款手续又不自行缴款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所选房屋开化县两山集团有限公司收回,选择两套的两套一并收回,已缴部分房款由本人不计息领回。

4.对弄虚作假获得东城四期房屋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已取得的房屋,由有关部门注销不动产权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搬迁对象在公示结束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安置资格的,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本规定中涉及的房屋开发管理销售等事项由开化县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解释,农户安置资格由县城建委办负责解释。

7.本规定只适用于本次房源安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与主政策的区别

1.安置价根据房屋拆除时间不同,分为6500元/㎡和7000元/㎡两种。其中在选房后3个月内拆除现有住房的并将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的搬迁对象,安置基准价为6500元/㎡。其余的搬迁对象,包含无房户、并房户以及超过3个月后拆房的拆房户,安置基准价均为7000元/㎡。

2.主政策要求搬迁对象在完成选房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房户须完成不动产权的变更登记),超出60日拆除的,不享受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3个月以内原住宅未处置到位的,原则上视同放弃安置。考虑本次安置房源预计交房时间的特殊性,本规定要求搬迁对象在通知交房之日起60天内拆除可享受按期拆除奖励,并保留安置资格。超出60日拆除的,不享受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超出3个月内未拆房的,视为放弃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