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2-1210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发〔2022〕24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03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拟修改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22-0011 |
关于印发《关于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文件精神,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提升建筑业产业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按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合理设置业绩数量、业绩要求,合理确定评标评分规则,设置加分项不超过标段相关指标要求。(责任单位:县监管办、县国资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开展资质审批延伸服务。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晋升特级资质企业、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企业。建立企业升级“一企一策”服务工作机制,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监管办、县发改局、县国资中心)
三、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示范企业,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县、市、省级以及国家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营商办、县人社局、县监管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四、推行项目建设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动态评价体系,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实行工程招投标、审批许可、评优评先、标后监管等分级应用信用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县监管办、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五、鼓励创优争先提升竞争力。全面开展县级优质工程项目评选,鼓励县级优质工程项目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评选;进一步扩大建筑产业之星、建筑业突出贡献、政府质量奖等评选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建筑业产业园建设。以产业化、智能化、信息化、生态化为引领,吸引县内外优质设计、监理、建筑业企业在产业园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支持建筑业绿色产业园建设,打造集研发、设计、办公、仓储及行业服务一体化的创新链、产业链、服务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国资中心)
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央企、国企与本县建筑业企业合作,积极扩大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责任单位:县监管办、县国资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各领域工程项目专业分包,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监管办、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八、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落实“双碳”要求,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严格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加大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九、加快建筑人才培育。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行建筑业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探索建立现代化建筑业人才培育体系,引进和培育高级别人才。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十、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县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钱江源杯”等县级以上评选考核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监管办)引导我县对外投资与对外承包工程深度合作,对采用县内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的项目予以相关银行贴息和保函费率优惠。(责任单位:人行开化支行、银保监组)
十一、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企业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十二、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贷款、债券融资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贷款征信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开化支行、银保监组)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行开化支行、银保监组)
十三、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监管办、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银保监组)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价款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十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合理分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行开化支行、银保监组)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法院、县住建局、人行开化支行)
十五、建立常态化清欠机制。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账款清欠常态化机制,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带头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严肃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