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2-114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2-01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开政复〔2022〕38号
时间:2022-12-01 10:31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申请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镇**村**号。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镇**村**号,系申请人丈夫。

被申请人:开化县公安局。

地址:开化县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花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龚进升,局长。

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开公(池)行罚决字[2022]0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流转农田因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被农田承包人私自建大棚和木屋,其他人均得补偿,独申请人无。2022年5月,申请人发现此事,决定协商赔偿,但村委会和承包商一拖再拖,导致8月30日上午在村委会的调解失败。申请人因情绪激动,砸坏了一个杯子,推翻了凳子,被警方带走做笔录后,再也无申诉机会,哪怕村委会愿意只是调解且愿意原谅。申请人连夜被带往衢州拘留,身心都受到伤害,肃正打歪的理由申请人无法接受。通过查阅案件申请人提出几点质疑:一是像这种纠纷,且在申请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或事出有因),警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且当时申请人女儿已积极和村委会干部联系并取得对方谅解,也愿意作出赔偿和道歉,但是警方回复坚决不作调解,申请人确实不是故意去村委会闹,皆事出有因;二是事情的起因是流转土地上造房子没有通知申请人,原本乡里这块土地是有农补的,因造了房子没有了,申请人想得到损失赔偿,但就赔偿金额纠缠了很久,这次想一次性把事情解决掉,村里的干部理当有监管的义务,申请人并没有他们所认为的得寸进尺,反反复复,村里也一直都是事不关己的态度,直到申请人去问才开始帮忙调解,而且当时报警的乡干部本意并不是要把申请人怎么样,只是希望警察调解。所以申请人认为这件事其实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批评肯定接受的,一下子就把申请人关进去,申请人对警察的信任完全没有了,且村里人对申请人的看法都不太好,对申请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综上,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8月30日上午,在开化县**镇**村村委会,村干部组织申请人与应某某调解土地租赁纠纷,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当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对村干部调解其和应某某之间的纠纷结果不满意在村委会内吵闹,拿起村委会里的玻璃杯砸会议桌几下,致使杯子砸碎,又将村委会内的体温仪和凳子打翻在地(未损坏)。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材料,前科查证工作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开化县公安局池淮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随即赶赴现场处警。于当日受案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接受案发时的视频及照片。同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询问,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在对该案调查取证结束后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前已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该案申请人因对村干部调解其和应某某之间的纠纷,未能达成协议不满,在村委会内吵闹。用**村村委会的玻璃杯砸会议桌,致使杯子砸碎,会议桌面留有印痕。后又将村委会内的体温仪和凳子打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解释,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情节、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

五、对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说明。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办案程序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均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告知中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要求调解及希望村委会谅解的意见。**村村委会成员表示申请人的行为致使村委会无法办公,影响很差,要依法处理。**村村委会也未提出对申请人谅解的要求。并无申请人提出的无申诉机会,及村委会愿意调解及谅解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开公(池)行罚决字[2022]00783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开化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0 日上午10时许,在开化县**镇**村村委会,申请人不满村干部调解其和应某某之间的纠纷结果,将村委会会议桌上的玻璃杯砸碎,又将村委会内的体温仪和凳子打翻在地。被申请人开化县公安局池淮派出所接刘某某报警后至现场处警,并于当日受案后进行调查。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认为申请人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公(池)行罚决字〔2022〕0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对查阅案件内容存在几点质疑的书面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徐某某询问笔录、刘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某询问笔录、应某某询问笔录、叶某某询问笔录、行政勘验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王某某提供照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归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身份资料、**村委会现场视频及照片,县行政复议局对徐某某、刘某某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

首先,在实体认定方面,本案中,申请人将**镇**村村委会会议桌上的玻璃杯砸碎,又将村委会内的体温仪和凳子打翻在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其次,在办案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治安调解是有条件的,从案件当事人角度看,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案件,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是治安调解的基础;从公安机关角度看,应当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而并非“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本案中,开化县**镇**村村委会作为该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案件调查过程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因此,被申请人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治安调解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公(池)行罚决字[2022]0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开公(池)行罚决字[2022]0078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