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2-1144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2-01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开政复〔2022〕2号
时间:2022-12-01 09:38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申请人:程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音坑乡**村**号。

被申请人:开化县公安局。

地址:开化县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花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局长。

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开公(音)不罚决字[2021]000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詹某某、刘某某与申请人及姚某甲发生冲突并殴打申请人,由音坑派出所进行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协议中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后期由于詹某某和刘某某反悔,申请人要求对双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撤销开化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詹某某所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一是被申请人对詹某某所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8月23日,在开化县音坑乡姚家村申请人家门口,刘某某、詹某某婆媳因为邻里琐事和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用做来料加工的针扎詹某某的身上,导致詹某某身上、手上被划伤,詹某某防止继续被扎用手抓住申请人的手,将申请人手甩开。申请人称纠纷期间被詹某某抓头发及踢了一脚。现场人员有申请人及刘某某、詹某某婆媳三人,仅有申请人称被殴打且无其他证据证实。经调查,无法认定詹某某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詹某某、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二是被申请人对詹某某所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0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民警接到该案报警后,随即赶赴现场处警。在民警处警过程中,申请人的女儿姚某乙赶到现场并殴打刘某某一巴掌,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经初步了解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且情节较轻,组织双方调解。当日申请人、姚某乙母女与刘某某、詹某某婆媳双方达成协议。2021年10月15日因刘某某反悔不接受对方的赔偿款,协议未能履行。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下属音坑派出所要求对该案进行处理,后音坑派出所受案并开展调查。被申请人及时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调取了申请人、詹某某的伤势鉴定文书。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詹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前已履行了受案、调查等程序,程序合法。三是被申请人对詹某某所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该案因邻居矛盾纠纷引发,现场仅有刘某某、詹某某婆媳和申请人三人,本案中仅有申请人一人陈述称詹某某抓其头发及踢了一脚,且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和解释,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对詹某某所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开公(音)不罚决字[2021]000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开化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3日,在开化县音坑乡姚家村申请人家门口,申请人因为邻里琐事与刘某某、詹某某婆媳发生纠纷, 申请人手持做来料加工的针扎向詹某某的身上,詹某某防止继续被扎用手抓住申请人的手,将申请人手甩开。后詹某某报警,民警处警期间,申请人女儿姚某甲赶至现场,打了刘某某一巴掌。经民警调解,申请人、姚某甲与刘某某、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某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要求追究姚某甲的责任。2021年8月23日,经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及詹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开化县公安局音坑派出所报案,要求重新追究詹某某的责任。开化县公安局音坑派出所受案后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办案期限依法延长30日,延长期限为2021年11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开公(音)不罚决字[2021]000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詹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开化县公安局音坑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送达回执、行政执法告知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询问笔录7份、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程某某伤势照片(补)、詹某某伤势照片(补)、鉴定委托存根、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首先,在实体认定方面,本案中,因发生纠纷的现场只有申请人与刘某某、詹某某三人且事发时间早在2020年8月,仅仅通过三人陈述且申请人与刘某某、詹某某陈述并不一致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詹某某对申请人是否有殴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在詹某某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其次,在办案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了受案、调查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开公(音)不罚决字[2021]000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开公(音)不罚决字[2021]000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