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1-1045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21〕81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30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1-2021-001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开化县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指导意见》《开化县生态价值赋权及质押备案办法(暂行)》《开化县项目建设生态价值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暂行)》《开化县GEP(调节服务)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开化县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指导意见》
二、《开化县生态价值赋权及质押备案办法(暂行)》
三、《开化县项目建设生态价值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暂行)》
四、《开化县GEP(调节服务)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一
开化县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指导意见
开展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全面打通生态产品价值高水平转化通道,服务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助力“示范窗口”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关于印发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印发开化县“两山银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发〔2020〕9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从制度建设、支持领域、服务体系、政策保障等方面探索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之开化实践、开化样板,为加快实现我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地提供金融支撑。
二、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运行有效的生态价值实现制度系统,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全面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显著增强,GEP核算分析转化多跨场景应用、区域性两山交易平台全面建成,金融服务生态价值转换的模式、制度总体形成,一批标志性金融产品得以创新推出,生态产品价值权益抵(质)押贷款、生态占补平衡交易等特色业务得以运用推广。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生态价值保障体系。
1.强化顶层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体系,建立政府购买生态产品、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制度。探索结合区块链技术,构建生态产品资产包及金融价值标准体系,采取抵(质)押、期权期货、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形式,为生态产品生产、销售、消费等提供融资支持。
2.开展生态项目库建设。发挥县生态资源运营管理平台---开化县生态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两山银行”)的统筹作用,联合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围绕“山水林田湖,地矿根石宅”等生态资源,建立两山项目库,明确评估价值、融资需求,适时推荐给各金融机构,搭建项目融资对接平台。
3.推进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全国性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推动建立由两山集团牵头,发改、资规、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涉生态产品价值部门采集、核算、评价,可实现交易的县域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由发改牵头的GEP核算分析两山资源转化应用场景建设,为生态价值权益抵(质)押、生态占补平衡交易等提供业务支撑。
(二)创新生态价值融资体系。
4.探索创新生态产品价值融资模式。在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充分发挥金融资本杠杆作用,创新生态产品价值融资授信方式,探索创新有别于传统生态产品实物抵(质)押、与生态产品价值(GEP)等挂钩的“生态价值权益贷”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生态价值权益抵(质)押融资创新,推动更多如“绿金相伴”的产品涌现,畅通金融资本赋能通道。
5.开展生态资源资产产权抵(质)押融资。一是创新生态资产抵(质)押贷款。推进林权、水域使用权、水资源权、宅基地、山塘水库等自然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二是创新生态收益权质押贷款。推进碳汇配额、林业碳汇、小水电电费收益权、集体林地地役权补偿收益权、光伏发电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三是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结合浙江省的排污权和用能权两类交易试点、衢州市碳账户体系建设和开化生物多样性金融探索,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减排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和绿色信用贷款。
6.大力发展绿色债券业务。全面发挥生态资源禀赋良好优势,加强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创新绿色债券发行信用增进新模式,引进绿色债券发行信用增进新机制,做强担保增信,多渠道支持开化生态水库、古镇(古村)老街(老屋)保护性开发利用、下淤未来乡村等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发行贴标碳中和、乡村振兴的绿色债券或项目支持票据。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碳中和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加大对生态企业(项目)支持。
(三)创新生态信用融资体系。
7.建立生态信用数据库。开展生态信息采集工作,对开化县内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主体和自然人建立生态信用电子档案。依托建立的生态信用电子档案,搭建开化特色生态信息数据网格平台,建立生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县个人及企业生态信息变化情况可视化,生态信用评价信息共享。
8.创建生态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生态信用正负面清单,构建涵盖个人、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信用积分、生态信用评价等制度,实施生态信用登记动态监测、信用修复管理、信用异议申诉管理制度。
9.构建生态信用金融运用机制。创新推出针对生态信用积分、生态信用评价的金融产品。重点是推进基于生态信用的贷款模式,将生态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贷款准入、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便利性的参考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对生态守信者提供金融激励。
(四)推进生态支付结算体系。
10.创新支付溯源功能。加强金融与农产品市场监管、钱江源品牌建设、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示范创建等领域的联合创新,以电子支付方式实现产品溯源,解决生态产品质量溯源痛点,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11.创新生态补贴专项结算功能。探索建立生态农资补贴制度。通过“钱江源生态卡”,建立生态农资补贴专项结算机制,发挥生态农资补贴的绿色生产导向作用,引导农户购买使用生态肥料、农药、农机具等农业投入品,助推实现绿色化、生态化的生产方式,支持农药化肥管控对标欧盟标准。
12.创新区块链授信功能。运用区块链技术,依托支付结算工具在生态产品领域运用过程中积累和共享的数据,通过信息整合和筛选,创新农村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模式,在做好风险防范前提下,逐步提升信用贷款发放比例,提升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
(五)创新生态金融服务体系。
13.建立GEP转化镇村两级金融服务平台。调动发挥镇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助农服务点建设,加载GEP转化金融服务功能,推动助农服务点转化升级为GEP转化村级金融服务站,协助开展生态信息采集、生态信用评定、生态资信评定、生态贷办理辅导等工作。
14.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分担机制。统筹金融业发展资金,完善“绿色资金风险池”管理办法,突出政策导向,对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产品在规定风险范围内,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奖励,以鼓励金融机构适度提升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大贷款规模,同时做好风险控制。
15.健全完善生态担保融资服务平台。切实发挥好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桥梁”作用,推动政府政策性担保公司菇联担保增资改组,注册资本金达到1个亿,加强与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等省、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扶持、规范民营担保机构稳健发展,引导银行机构采取“担保十银行”“担保+保险+银行”等模式,满足生态产业、生态项目发展的融资需求。
16.健全保险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创新,着力发挥政策性保险保障作用,立足我县“两茶两中一鱼”绿色农业产业结构和丰富的森林资源,积极开发林业碳汇指数保险产品,深入推进农业指数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政策产品体系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由一把手直接抓的推进机制,为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要根据本意见细化明确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门分工,先行先试,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模式可复制推广”原则,加大对开化县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强化推进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以“两山银行”专班为框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推进会议。设定年度工作目标,建立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组织全县金融系统开展“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创新案例(产品)征集活动”,评选优秀案例并给予表彰奖励。人民银行要把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指标设计上,给予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开展情况充分体现,并在非必须公开招标的重大项目账户开设、资金临时性存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抓好培训和宣传。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业务培训,提升创新水平和工作成效。及时总结提炼创新经验,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确保实现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工作成效最大化。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二
开化县生态价值赋权及质押备案办法(暂行)
一、指导思想
为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切实解决生态产品质押难问题,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关于印发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5号)、《开化县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生态价值赋权及抵押备案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释义
1.本办法所指生态价值,暂定为指定区域内生态系统供给产品和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价值。
2.生态价值赋权,是指权利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法取得指定区域内生态价值权益的过程,赋权内容包括权利人、生态资源信息、坐落(坐标)、生态价值及附图等。
3.生态价值质押备案,是指权利人将生态价值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进行备案的过程,备案内容包括质押权人、义务人、坐落(坐标)、生态价值权益证明号、质押金额及质押期限等。
三、职责与规则
(一)赋权对象
国有全资和控股公司、乡镇集体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工作职责
1.开化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在开展生态价值权益贷款(以下简称“生态贷”)工作中需要对接协调的各项工作;负责牵头开展GEP核算;负责生态产品的赋权及质押备案。
2.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开展质押贷款工作中需要对接协调的各项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及权利人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对有关国家金融政策提供咨询和解释;加强与发改、大数据等合作,推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4.银保监组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负责金融产品的政策解读及质押贷款程序督导。
5.资源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部门职责对生态价值所对应的实物资产权属、范围及相关数据指标进行审定。
6.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开发质押贷款相关金融产品、制定管理办法。
(三)赋权规则
申请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发改局依托GEP核算平台进行生态价值核算,资源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申请材料、核算结果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
申请生态价值赋权的,在核发证明前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四)质押备案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照规定给质权人、出质人办理生态贷质押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在质押登记完成后,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生态价值质押备案,备案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开化县生态价值质押备案证明》。
国有全资和控股公司、乡镇集体企业申请赋权和质押备案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赋权和质押备案的,应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持《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或《开化县生态价值质押备案证明》申请变更: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生态资源信息、座落、生态价值等状况变更的;
(3)质押担保的范围、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4)其他变更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持《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或《开化县生态价值质押备案证明》可以申请注销:
(1)生态价值权益灭失的;
(2)主债权消灭或抵押权已实现的;
(3)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4)其他注销情形。
四、纠纷处置
依托开化县GEP交易平台,建立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对不良质押物权进行收购、变卖或流转,采取调解、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有关融资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切实降低金融风险。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附件:1.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
2.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质押备案证明
附件1
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
编号:KHG20210001
权利人 | ||
生态资源信息 | ||
坐落(坐标) | ||
生态价值 | 核算时间 | |
供给产品 | 万元 | |
调节服务 | 万元 | |
总 值 | 万元 | |
附 图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开化县生态价值质押备案证明
编号:KHG-Z-20210001
质押权人 | |
义务人 | |
坐落(坐标) | |
生态价值 权益证明号 | |
质押金额 | |
质押期限 | |
附 记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开化县项目建设生态价值占补平衡
管理办法(暂行)
一、指导思想
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浙江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浙发改函〔2021〕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项目建设生态价值占补平衡适用范围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建设并对县域生态价值产生减损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自行补足或交易购买的方式实现“生态占补平衡”,适用本办法。
三、目标责任
(一)主要目标。
实行县、乡(镇)两级生态价值总量管控和落实责任目标。全县GEP按照省下达目标,确定县、乡(镇)两级目标分解;年度内建设项目生态价值实现占补平衡。
(二)有关责任。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生态价值占补平衡”管理职责:
1.发改局负责项目“生态价值占补平衡”的统筹协调、制度搭建等工作;负责管理项目生态价值测算平台和占补相关审批工作。
2.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3.资源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住建局和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定期报送自补储备库项目储备计划方案,并做好GEP自补项目监督及验收工作。
4.财政局和两山集团负责生态账户管理和GEP交易管理。
四、程序规则
(一)生态占补平衡申请程序。
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须测算项目建设前后生态价值增减情况,若生态价值为增,则纳入交易储备库(详见《开化县GEP(调节服务)交易管理办法(暂行)》);若生态价值为减,则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占用补偿:
申报:项目单位在获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在GEP核算平台内开展项目生态价值测算,形成测算报告,根据GEP测算结果在平台中填写相关信息后向县发改局提交占补申请。
初审:发改局对项目测算结果进行初审,资源规划局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审,情况无误后通过初审,初审意见反馈至项目单位。
占补方式确认:项目单位根据初审结果开展占补匹配,占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申请交易,即通过在交易平台购买生态价值指标,实现占补平衡。二是申请自补,即在自补储备库中进行占补匹配,申请项目代建以实现占补平衡。明确占补方式后,形成占补平衡方案提交审批。
审批:项目单位提交占补平衡方案,经发改局审批通过后,平台自动生成项目生态占补审批单。若项目实施前进行方案调整,则需重新进行生态价值测算申报。
(二)交易储备和自补储备。
两山集团负责从交易储备库中购买GEP指标,或实施自补储备库中的建设项目,以充盈交易平台生态账户中的GEP增量值。
(三)生态储备项目验收。
入库项目完工后,由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对项目进行登记归档。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附件四
开化县GEP(调节服务)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治理体系,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浙江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浙发改函〔202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交易原则
GEP(调节服务)交易属于生态价值实现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性举措,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平台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允许范围内应保持经营自主性。交易平台应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三、组织机构
开化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GEP(调节服务)交易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日常工作的开展,制定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发改局负责全县GEP(调节服务)指标的核算与项目级GEP(调节服务)测算;财政局负责交易平台资金的监管工作;监管办负责交易流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化县两山生态资源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两山集团)负责开化县GEP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升级,为GEP(调节服务)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登记、数据同步等服务。
四、交易说明
本办法中GEP(调节服务)是指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中的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包括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洪水调蓄(植被、湖泊、水库)等功能产生的价值。
GEP(调节服务)交易在GEP(调节服务)交易平台(以下称平台方)中进行,GEP核算平台内GEP核算后有盈余的项目其所属建设单位作为出让方,GEP核算平台内GEP核算后有损耗的项目其所属建设单位作为受让方。
以“GEP(调节服务)变化值=绿化造林产生的GEP变化值”为交易参考,交易价格以当年度造林费用(包括苗木费、培育费、抚育费等)为参考依据。
五、交易程序
GEP(调节服务)交易由平台方两山集团按需购买项目GEP(调节服务)指标,指标储备余量不得低于指标阈值。受让方购买GEP(调解服务)交易程序如下:
(一)购买登记。
受让方依据GEP核算平台通知,登录交易平台进行购买登记,填写并上传主体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二)购买确认。
平台方按照核算平台出具的GEP(调节服务)交易指标量和当年造林价格计算购买金额。
(三)结果公示。
价格确认结果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的,受让方与两山集团在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五)交易反馈。
交易完成,平台方将交易结果反馈至GEP核算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施过程监管,确保域内生态价值不下降,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加强交易监管。
交易平台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GEP(调节服务)交易信息活动。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三)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制度体系,促进平台规范化运营,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和规范。相关指标值、资金管理、结算与交易细节将于细则中明确。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暂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