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资规局起草的《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朱建元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9月29日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试行)
(20210918送审稿)
为紧抓26县跨越式发展契机,高质量发展建设我县共同富裕先行地,加快建设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浙江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规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对推动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建设的深远意义,突出“解危、脱贫、集聚、生态、富民”,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以城带乡、以工促农,进一步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搬迁群众“搬得下、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共享“小县大城”发展成果,促进城乡一体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全域统筹。“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要坚持多规合一、顶层设计,统筹空间、资源、环境与人口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小县大城”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共同富裕先行地等有机结合,高标准推进国家公园城市建设。
2.政府引导、农户自愿。既要完善“县里抓推动、乡镇(办事处)抓行动”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着力发挥乡镇(办事处)、村级基层组织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更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让农户自主选择搬迁时间、安置方式等。通过积极引导,促进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帮助农户实现“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
3.分类施策、灵活安置。积极探索市场化安置小区建设新路径,创新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安置新思路,通过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与梯度转移安置相结合,合理利用公寓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安置空间布局和安置方式的科学性。
4.产城融合、促农转型。通过人口搬迁集聚,加快要素的空间优化配置,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产业布局优化。通过就近就业、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促进转产转业、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促进搬迁农民就业增收,走好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
(三)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公园城市开发保护格局,通过区划调整加快中心集镇培育,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农村居民搬迁,通过产城融合加快吸引人才回归,到2025年实现城镇化率达66%,力争农村居民有计划地向县城中心城区等区域梯度转移4.1万人,推动我县人口大转移、空间大优化、土地大利用、产业大发展、人文大传承、治理大提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四)实施时间。2021年—2025年。
二、搬迁范围、对象
(一)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原则上为全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结合我县实际,搬迁范围分为重点搬迁范围和鼓励搬迁范围。重点搬迁范围内的农户报名后可优先安置。
重点搬迁范围包括:①整体搬迁自然村;②连片搬迁区域;③全域土地整治(千亩方)需搬迁范围;④地质灾害隐患区;⑤农村D级危房;⑥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⑦《开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中的撤并村(自然村);⑧其他经指挥部认可的区域。
鼓励搬迁范围包括:除重点搬迁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二)搬迁对象及原住房认定
1.搬迁对象的认定
搬迁对象以户为基本搬迁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搬迁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开化县现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房资格户”认定标准执行。
在搬迁范围内,自愿拆除或合法处置现有集体土地上的主屋、附房(含合法继承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约定易地建房或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并将户口迁入安置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搬迁对象:
(1)属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集体土地建房资格的有合法农村宅基地的原农业户(2017年1月1日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的家庭,下同);
(2)属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集体土地建房资格但无合法农村宅基地的原农业户;
(3)仅享受扶贫异地搬迁省级资金补助但未搬至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属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集体土地建房资格的原农业户;
(4)整体搬迁范围外的原农业户,经乡镇(办事处)、村同意将自有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与本行政村整体搬迁范围内符合搬迁条件的原农业户置换的;
(5)在整体搬迁、连片搬迁范围内,自愿拆除现有集体土地主房、附房(含合法继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财产户(指通过自建或者继承等方式合法拥有房产,且该房产的户主、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户籍均登记在搬迁范围外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有合法房屋却无建房资格的半边户;
(6)其他经指挥部认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搬迁对象:
(1)虽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无房且无建房资格的;
(2)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包含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征迁等)在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3)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夫妻双方,已婚不同户且在搬迁报名截止日前未将户口迁到一户的(应迁未迁的);
(4)已享受保障房政策的(整体搬迁、连片搬迁有房户或享受公租房已退出的除外);
(5)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
(6)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拆除(处置)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符合搬迁的。
2.搬迁安置人口的认定
在搬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户籍在本村,拥有合法农村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户籍在本村,无合法农村宅基地,但符合建房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已结婚登记,户籍在省外未迁入搬迁范围经公示无异议的原农业户口人员;
(4)能提供结婚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无户籍境外人员;
(5)符合《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养子女;
(6)原户籍在本村,申报时户籍迁出或注销的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等;
(7)本省户籍的原农业户口人员嫁入(入赘)搬迁范围内,户口在搬迁报名截止日之前迁入的;
(8)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在2017年1月1日户籍改革之后将户籍迁至县域城镇范围,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有建房资格的;
(9)其他经指挥部认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本意见发文之后将户籍迁入的(婚嫁迁入、新出生人员除外);
(2)因死亡、迁出等应当注销户籍而未注销的;
(3)至报名截止日下落不明满二年(以法院公告为准)的;
(4)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等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5)已享受保障房政策的(租住退出的除外);
(6)外嫁女或外出入赘男子户口应迁出未迁出的;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或离退休人员;
(8)纳入政府供养的(特困);
(9)至搬迁报名截止日之前死亡或搬迁报名截止日之后出生的;
3.增计人口的认定
搬迁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计一人,搬迁户同时符合多种条件的最多只能增计一人。
(1)已依法登记结婚未曾生育子女或目前有一个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2)独生子女家庭(连续两代以上的按一代算);
(3)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或者未招婿的纯女儿户至少一个女儿已满20周岁且未婚的;
4.搬迁对象原有房屋的核定
(1)搬迁对象的合法住宅及建筑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
(2)无法提供相关权利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处理。
(3)本意见施行前,农户之间跨村交易住房且来源合法、在县域范围内无其他集体土地房屋的,适用本意见。
(4)本意见施行后,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予以补助,但审批的新建房屋不予补助。
(5)其他经指挥部认可的。
三、搬迁安置政策
(一)搬迁类型。分为整体搬迁、连片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体搬迁是指行政村或现存主房10幢及以上的自然村实现100%搬迁,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或处置到位。
2.连片搬迁是指达不到整体搬迁条件,同一建设用地图斑内3幢及以上主房或现存主房10幢以下的自然村房屋全部拆除且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
3.零星搬迁是指除整体搬迁和连片搬迁以外的其它搬迁。
(二)安置方式。分为公寓安置、货币安置、有土安置、兜底安置四类。
1.公寓安置:指搬迁户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购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
2.货币安置:指整体搬迁的搬迁户自愿放弃公寓安置,领取货币补助自行解决住房的方式。
3.有土安置:有土安置是指整体搬迁对象选择到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安置点或村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定建房安置或置换本村农户房屋安置的方式。
4.兜底安置:指整体搬迁的搬迁户确因家庭条件限制,选择到乡镇(办事处)、村集中安置点租住或选择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安置的方式。
(三)补助标准
补助包括:拆除原住宅奖励、宅基地收回补助、搬迁奖励、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助。
1.拆除原住宅奖励:60天内拆除原住宅的,根据其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主房按550元/㎡奖励;砖木、泥(石)木结构主房按400元/㎡奖励;框架、砖混结构附房按150元/㎡奖励,砖木、泥(石)木结构附房按10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以确权面积为准。
2.宅基地收回补助:根据不动产权证的证载土地面积,按72元/㎡计算。
3.搬迁奖励:根据拆除房屋不动产权证的证载土地面积,按500元/㎡计算。
4.安置过渡一次性补助(仅拆房户可享受):3000元/户。
上述补助标准中的1-3项,零星搬迁按1.0系数计算,连片搬迁和整体搬迁分别按1.6和1.8系数计算,并房户、无房户不享受上述任何一项补助。本政策施行周期内允许累进补差。
(四)安置政策
1.公寓安置:公寓安置对象可按实际情况享受补助。公寓房购置价分安置价、优惠价、市场价,各安置点具体价格以发布的安置方案为准。
(1)搬迁户中1人户安置面积为50㎡,2人及以上户安置面积为30㎡/人。财产户和有合法房屋却无建房资格的半边户按1人户享受安置面积,财产户多户共有的按1人户安置。
(2)搬迁户选房面积与可安置面积就近靠,选房总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30㎡,允许搬迁户选择小于可安置面积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差额视为安置户自愿放弃不予补偿。所选房屋面积在可安置面积内的以安置价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的,10㎡以内(含)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在对应户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搬迁户在允许选房面积内可选择两套安置房,优惠价结算面积总计不超过10㎡。
2.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仅适用于整体搬迁对象,补助按整体搬迁补助标准的1.5倍计算。
3.有土安置:有土安置仅适用于整体搬迁对象,实行宅基地置换,但不享受补助。对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等安置主体按照乡镇(办事处)集中安置点15万元/户、新村安置点10万元/户、村级存量建设用地5万元/户予以补助。与本村零星搬迁对象房屋(宅基地)置换的,不予补助。
4.兜底安置:兜底安置仅适用于整体搬迁对象,补助按整体搬迁补助标准计算。其中选择租房兜底安置的,本政策施行周期内,如条件成熟,可放弃租房,按无房户选择公寓安置。
5.其他:(1)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征迁户可自行选择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项目征迁政策或本政策,不得重复享受。(2)搬迁对象中符合省级异地搬迁补助政策的可按省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四、搬迁安置程序
启动报名→搬迁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办事处)复审→县级联审→公示核准→分类落实→房屋处置→检查验收→交房安置→确权登记。
五、搬迁户权益
(一)切实保障搬迁户基本权益。一是妥善解决搬迁户子女就学问题,可由其自主选择继续留在原户籍所在学区就学或到安置地按阳光招生方案统筹安排入学。二是将搬迁户纳入安置地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等服务。三是将户籍迁入社区的搬迁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申请保障住房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四是完善养老服务机制,开发多种养老服务模式。五是配套公墓保障,开辟龙山公墓生态专区。
(二)搭建搬迁户创业就业平台。把搬迁户作为就业帮扶重点,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优先安排其到迁入地建设项目、社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搬迁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产业经营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
(三)完善搬迁户基层党建和社区管理。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将户口迁移材料交由县富民安居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汇总至迁入地派出所,派出所审查同意的,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统一办理。搬迁对象除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外,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范围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执行。积极探索搬迁户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由迁出地的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
(四)积极探索山林土地流转。同等情况下,搬迁户可优先流转,如搬迁户的山林、土地涉及项目征迁、流转等情况,须积极配合村里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指挥部。领导小组下设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富民安居办),指挥部下设1个工作专班和9个工作小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经办人员并做到相对稳定,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实施搬迁集聚。
(二)提高思想认识。“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是一项实现县域共同富裕、打造“浙里安居”品牌的系统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全县稳定发展,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目标和方案要求,始终保持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和攻坚意识,下定决心、狠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三)严明工作纪律。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加强对搬迁对象材料申报、搬迁安置、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程序规范操作,防止虚报、冒领、挪用、挤占扶持资金。各搬迁对象要及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和补助资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把关,不得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作纳入对乡镇及部门年度综合争先考核,把搬迁安置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乡镇绩效考核的重点,实行责任捆绑,奖惩挂钩。大抓落实办会同富民安居办对各乡镇(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季度督查、排名通报,并指导督促。
(五)健全长效管理。乡镇(办事处)要加强搬迁后续管理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与监管,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小县大城·富民安居”专项规划,同时做好搬后宅基地盘活利用、农用地流转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及迁入地乡镇(办事处)要做好居民管理、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等跟踪服务,确保群众“搬得下、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加快形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发展新格局。
七、附则
(一)用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的公寓安置房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相关部门在办理证件时要注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安置房”字样,并载明允许上市交易的时间。
(二)县富民安居办牵头各县级安置点的建设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选房办法,经“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三)被列为整体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原则上今后不再审批农民建房、安排康庄工程、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根据实际搬迁人数,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乡村两级工作经费,由乡镇统筹使用。
(五)搬迁户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五年内再次申请的,原则上乡镇(办事处)和县富民安居办不予受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2〕71号)同时废止,正在实施异地搬迁的,仍按原有政策施行。
附件: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思维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