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交通运输局起草的《开化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9月6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朱建元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6日
开化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
3、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二、管理体制
4、农村公路管理坚持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科学合理、管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农村公路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路长,县道落实县级路长;乡镇、村两级按路段分别落实乡镇级、村级路长的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体系。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意见和管理规定;
(2)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上级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和县财政专项资金;
(3)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等。提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等工作,定期发布全县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4)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县道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县道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县道公路保护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乡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交通专管员,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2)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涉路工程建设情况,根据实际统筹编制乡村道建设改造提升规划和日常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
(3)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及养护管理;具体负责乡道、村道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和因灾受损公路抢通和修复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公路畅通;
(4)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保护工作,进行爱路护路宣传,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营造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5)履行好乡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县级路长交办的任务,督促、检查、指导村级路长开展工作。
8、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1)筹集村道建设、养护管理资金;
(2)强化宣传引导,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及时制止占用或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配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3)履行好村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乡级路长交办的任务,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管辖路段安全畅通、干净整洁、美观有序等。
9、县财政局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养护资金、大中修配套资金等实行预决算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发改、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监管办、林业、水利、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人力社保、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设管理
10、农村公路建设是指包括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提升改造等方面的建设,以现有农村公路为基础,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的原则。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建设改造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建设改造。
农村公路建设改造,需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手册》和《浙江省农村通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细则》执行,县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12、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规划按照“服务群众、公开申报、联合审查”的原则编制,县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报相关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农村公路设计应符合实际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注意集约节约、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协同推进,充分体现“四线分明”(路基路面边缘轮廓线、车辆行驶分道线、安全设施防护线、绿化美化线)原则,附属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对交通量较大、通乡镇、中心村或精品村且具备拓宽条件的路线,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的双车道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山区公路无法改建为双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
对受地形限制不具备全线拓宽条件的路线宜采取局部改善措施,如路肩硬化、局部拓宽、增设错车道、降低纵坡、弯道改善、边沟硬化等,错车道应按标准设置,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3个,且满足通行和视距要求。
1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交)工验收、审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
建设单位应及时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并同中标文件一起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1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参照《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完成决算审计工作。
16、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
17、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根据公路行政级别,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
县道部分,县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乡道、村道部分,按审定结算价补助80%,其中桥梁、隧道、安防工程补助85%;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料、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情况予以适当奖励,不足部分由各乡镇、村自行筹集。
18、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拨付管理。进度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四、养护管理
19、农村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20、农村公路养护应做到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良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公路畅通。
21、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为提升交通环境,可视情况适当安排村内道路维修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纳入当年计划调整范围。
2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23、农村公路的县道养护作业单位由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乡道、村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鼓励提倡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的综合养护承包方式。
县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必须规定为相关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24、提倡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村道养护如需村集体出资、投劳的,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5、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养护作业区间和两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规范的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尽量避免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确需作业的,现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6、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27、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28、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9、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30、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县道15000 元/年/公里(含上级补助4500元/年/公里),乡道7500元/年/公里(含上级补助2500元/年/公里),村道4500元/年/公里(含上级补助2000元/年/公里)。
除上级补助外,最低标准限额内支出由县财政承担,超出最低标准限额部分日常养护的资金缺口,县道部分由县财政保障,乡村道部分由乡镇、村自行承担。
31、农村公路灾毁保险保费和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测(三年一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五、农村公路保护
32、农村公路的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使公路处于良好的状态,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
33、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有交通执法人员、乡有监督管理人员、村有护路人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切实做农村公路保护各项工作。
34、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的行为,加强对农村公路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因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在施工期间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及时进行修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处理。
六、法律责任
3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6、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3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
38、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开化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16〕1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