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化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8-24 14:23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教育局起草的《开化        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9月3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朱建元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4日











开化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开化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与分工

       (一)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教育、住建、资源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二)分工。县教育、住建、资源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县教育局负责配套幼儿园具体管理工作。

       二、规划与设置

       (三)规划。县资源规划部门需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增长速度、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情况,配套幼儿园规划设置应按不少于15生/百户的标准落实建设用地,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百户指标”。

       资源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如需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等幼儿园建设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纳入规划条件,同时征求县教育部门的意见,明确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确保幼儿园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规划独立的消控系统及位置适宜的地下停车位,并将其指标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

       县教育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四)设置。配套幼儿园布点应以《开化县幼儿园布局规划(2019—2025年)》等专项布局规划为依据,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主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量按每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聚集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对于幼儿园配置已基本满足需求的地段,则由教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结合实际提出合理的布局方案。

           三、审批与用地


       (五)审批(审查)。发改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配套幼儿园立项时,需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会审形式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组织审查论证。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和规划方案审查论证时应合理采纳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六)用地。资源规划部门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对需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装修标准、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土地出让地块安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将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资源规划部门应协助教育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四、建设与监督

       (七)建设。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五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配套幼儿园的,资源规划部门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建设好配套幼儿园。

       对已完成验收的老住宅小区,或者达不到配建标准的零星小区,发改、资源规划部门要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以周边未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总户数为依据确定。

       (八)监督。建设过程中,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

       五、验收与交付

       (九)验收。资源规划部门应邀请发改、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配套幼儿园园舍验收工作。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资源规划部门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十)交付。住宅小区第一期项目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开发单位须及时无偿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由办学主体独立管理。配套幼儿园要按约定标准完成装修并配齐设施设备后移交,幼儿园必须单独设立消控系统,为幼儿园适量安排相对独立的教师停车位。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内其他建筑物不相连,各公共设施单独的,可不纳入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内其他建筑物相连,公用公共设施的,应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管理费。配套幼儿园交付后,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免收产权变更税费。

       六、使用与管理

       (十一)使用。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教育部门应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对于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资源规划、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检查,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开发单位已自办或出租办园的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由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促产权单位与教育部门尽快做好移交工作。对于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十二)管理。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资源规划、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管理工作。

       七、附则

       (十三)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县域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含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农居工程等)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十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开化县内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开化县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