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7-26 15:08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现送上县水利局起草的《开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8月27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朱建元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7月26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1/8/30/art_1496889_59039077.html

开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和使用农村饮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使用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供水工程(不包含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坚持县级统管、政府补助、同网同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用水,计量收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制度

       第五条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县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和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并将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程列入县政府对乡镇(办事处)年度综合考核和“五水共治”考核。

       各乡镇(办事处)承担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责,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与各村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工程进行管理、指导。

       第六条 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程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抓总,县级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和开化第二水厂建设监管与长效管护工作,由开化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供水单位具体实施。

       市生态环境开化分局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

       财政、发改、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按规定落实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共同做好相关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县水务有限公司、县润民水务有限公司是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县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城市管网延伸工程、马金水厂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县润民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乡镇水厂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县水务有限公司、县润民水务有限公司按照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运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定期开展水源地巡查,发现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不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并接受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

       (四)做好管网巡线和检漏,管道维护与抢修,处理管道各类异常情况等工作;

       (五)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六)建立用水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七)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实施方案,并负责水费的计收;

       (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九)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明确具体管理责任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保护工作;

       (二)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并协同做好水费收缴和宣传工作;

       (三)对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保护工作,督促和指导辖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纳入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九条  各受益村(社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工作,承担村级运行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保护工作;

       (二)协助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所在村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完善村规民约,把水源保护、水费收缴和节约用水等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并积极引导村民(居民)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四)监督供水单位做好本村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发现处置不当或不及时,要当场指正、及时上报,并监督整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或国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或国资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农村饮用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由县水务有限公司、县润民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统一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由县水务有限公司实施供水经营、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由用水户自建的分散式农村饮用水工程,其所有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修管护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的运行管理人员,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按要求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从源头到龙头”统一专业化供水经验、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水质、水量达标。

       第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水厂、消毒净化设备(设施)、泵房及增压泵等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工作。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进户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员必须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和管道构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乡镇水厂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联村和单村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汛期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确需改装、迁移供水设施,应当提出申请,征得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由管护单位负责实施,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饮用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第二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实施,产生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是否需要新增)

       第二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水质检测

       第三十条 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三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生态环境、水利以及各村委会应当按职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六)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检验结果。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饮用水应急预案,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章  水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全面收取水费,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单位按用水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收取水费,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费。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让利惠民、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一)城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水厂供水工程水价按县物价部门批复的核定供水价格执行,联村、单村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低保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可以免交限额内用水水费,享受政策用户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免交水费的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提倡用水户节约用水,推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制度。

       第四十条 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运行管理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恢复通水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县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立运行管护经费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予以补贴,运行管理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费用等)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管护经费不少于10元/人。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将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办事处)年度综合考核和“五水共治”考核的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书履行情况、长效管护、政策处理、水源保护、水费收缴和水质达标率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生活饮用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运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行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化县农村饮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发〔2008〕71号)文件同时废止。 

《开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和安居乐业,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重要内容之一。2018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工作,大力开展“甘泉润万家”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实施开化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新建钱江源水厂及管网延伸工程、大溪边水厂和联村、单村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均已入户通水,自来水普及率99.98%,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率65%、供水保证率达98%、水质达标率为91.67%;规模化供水覆盖率从12.7%提升到65%,新(扩)建乡镇水厂3座,单村水站由660处减少为312处,基本实现百姓从“有水喝”到“喝好水”的转变。  随着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不断深入,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2008年,我县出台的《开化县农村饮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发〔2008〕71号)已不满足现行县级统管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开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已势在必行。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和制度、产权界定、运行管理、供水管理、安全管理和水质检测、水费制度、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四十九条,主要在农村饮用水管理职责和制度、运行供水管理、水源水质保障、水费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就几个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更好、更全面的落实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使用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供水工程(不包含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供水工程。”(第三条) (二)关于农村饮用水的管理职责。根据水利部下发《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办法规定:“县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和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并将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程列入县政府对乡镇(办事处)年度综合考核和“五水共治”考核。各乡镇(办事处)承担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责,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与各村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工程进行管理、指导。(第五条)为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行业监管责任,草案规定“县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程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指导乡镇、联村和单村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县水利局牵头抓总,县级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县住建局负责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和钱江源水厂(包括马金自来水厂)建设监管与长效管护工作,由开化县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供水单位具体实施。市生态环境开化分局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县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财政、发改、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按规定落实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共同做好相关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为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履行运行管理责任。草案规定“县水务有限公司是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县水务有限公司按照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运行管理。”(第七条) (三)关于农村饮用水属地管理。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鉴于我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及当地水资源条件,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顺利实施和长效运行,办法规定:“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明确具体管理责任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保护工作;(二)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并协同做好水费收缴和宣传工作; (三)对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保护工作,督促和指导辖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纳入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等。”(第八条) (四)关于农村饮用水产权界定。为明确农村供水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明确农村供水管护责任清单,办法规定:“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由县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统一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第十二条) (五)关于农村饮用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划分。为使《办法》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规定:“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水厂、消毒净化设备(设施)、泵房及增压泵等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工作。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进户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第十五条) (六)关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有关标准,办法中明确了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标准,规定:“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和水质检测。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建立保护制度,是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农村安全饮水的重要措施,草案明确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原则和保护制度,规定:“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第三十条)并规定:“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检验结果。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施。”(第三十四条) (八)关于农村饮用水有偿使用、水价核定制度。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执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制度。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饮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核定制度,并又能充分保障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草案规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让利惠民、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一)城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水厂供水工程水价按县发改部门批复的核定供水价格执行,联村、单村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二)低保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可以免交限额内用水水费,享受政策用户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免交水费的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三十八条)  另外,该《办法》还对保障措施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