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冠肺炎相关“十大症状”患者就诊管理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1〕26号)精神,切实做到既有利于疫情常态化防控,又有利于群众看病就医,现就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相关“十大症状”患者就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预检分诊,落实闭环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规范预检分诊设置,选强配足精干医务人员力量充实到预检分诊岗位。对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患者必须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规范登记有关信息,严格落实分类处置和报告。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首诊负责制,按照分类诊疗、各负其责原则,加强信息登记和随访跟踪,强化“十大症状”患者闭环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健康宣教,指导督促“十大症状”患者加强个人防护措施落实,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在公共场所暴露和参与聚集性活动。
二、进一步强化分类诊疗,规范诊治管理
1.不设发热门诊(发热诊室)的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医务室等基层医疗机构以及民营医院一律不得常规接诊“十大症状”患者。
2.具有流行病学史的“十大症状”患者一律到开化县人民医院、开化县中医院等发热门诊诊治,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单间隔离留观。不设发热门诊的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发现上述患者要及时报告、留观,并按照要求将上述患者通过0570-6011269安排负压救护车转运至设置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全程闭环管理。
3.无流行病学史的发热患者可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发热诊室(传染性疾病专用诊室,下同)诊治,在核酸检测结果反馈前,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居家观察。
4.无流行病学史且无发热的腹泻患者按规定到肠道门诊或传染性疾病专用诊室诊治。无流行病学史且无发热、腹泻症状的其他八类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表现患者,在全程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以及二级以上医院的普通门诊诊治。临床医生要结合病史、症状、体征等,加强综合分析,必要时及时开展抗体和核酸检测筛查。
5.无流行病学史的发热患者在发热门诊或基层发热诊室首诊后,核酸检测阴性,且明确诊断或排除呼吸道传染病后,可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及二级以上医院的普通门诊复诊,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6.上述流行病学史指28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边境城市旅居史、境外旅居史、集中隔离点工作史、进口冷链监管仓或加工工作史、口岸工作史;密接、次密接及其他重点管控人员解除管控后28天内有症状的人员;28天内与上述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等。儿童患者要询问其监护人或看护人相关流行病学史。
三、进一步强化核酸检测,提高检测质量
所有发热门诊、发热诊室患者均应纳入重点人群范围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核酸采样要通过鼻咽拭子采集上呼吸道标本。开化县人民医院、开化县中医院要在7月19日前对所有乡镇(中心)卫生院发热诊室医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以及诊疗流程、防护要求等进行培训,同时,要加强核酸采样人员培训,提高采样质量。开化县临检中心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核酸检测速度,确保发热门诊患者核酸检测结果在4-6小时内报告、发热诊室患者核酸检测结果在8-10小时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