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征求《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4-08 15:08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资源规划局起草的《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4月19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燕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余燕,电话:0570-6521520,邮箱:49286993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物价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车停业损失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发,最低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备、设施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给予补偿。

(三)停车停业损失补偿。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6%一次性给予补偿,其它非住宅用房按8%一次性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给予停车停业损失补偿。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征收调查评估奖。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150元/㎡奖励。

(二)争先签约奖。在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60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三)完全签约奖。在征收片区范围内划分若干网格,征收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完毕的,选择易地迁建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和装饰等其他费用)的10%予以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0%予以奖励,房屋评估补偿价值按第十三条第二款计算确定。

(四)搬迁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四、本规定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项目和签订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