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4-23 08:40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5月2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4月23日

联系人:余燕,电话:0570-6521520,邮箱:49286993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1/6/4/art_1496889_59007995.html


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

(意见征求稿)

为持续推进我县清水鱼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清水鱼产业市场竞争力,强化清水鱼产业富民增收作用,特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基地建设

1.发展精品鱼塘。按标准新建精品鱼塘并投放鱼种养殖,一次性补助1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20万元。

2.提升基础设施。正常养殖的规模化基地,因自然灾害损坏鱼塘及进排水设施,需要修复提升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二、鼓励产品营销

3.鼓励鱼塘流转。为提升鱼塘养殖利用率,对流转鱼塘期限5年以上、数量10个以上,并以不低于20元/斤价格出售3000斤/年以上的,每斤奖励5元,最高奖励20万元/年。

4.鼓励订单销售。收购商(包括网络销售)以不低于20元/斤价格单笔订购超过10000斤/年的,每斤奖励3元,最高奖励20万元/年;收购商以不低于25元/斤价格单笔订购超过10000斤/年的,每斤奖励5元,最高奖励20万元/年;收购商以不低于50元/斤价格单笔订购超过1000斤/年,每斤奖励10元,最高奖励10万元/年。

5.鼓励门店新设。对新开设开化清水鱼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按照统一店招形象,店内装修开化清水鱼元素占50%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按实际面积1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市按实际面积10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20万元。

三、加强品牌建设

6.加大品牌宣传。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保护与发展、开化清水鱼宣传推介、省级以上品牌申报、文化节庆活动等公用品牌建设。

7.建设溯源体系。对养殖主体接入县智慧渔业云平台的相关设备补助80%。

8.加强古鱼保护。在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内养殖期限超过10年的清水鱼,具有一定保护意义的,经申报和认定并签订古鱼保护协议,给予每条每年500元奖励,单户最高奖励1500 元/年。

四、强化服务保障

9.强化服务保障。每年安排 4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清水鱼病虫害防治、养殖模式比较研究和技术培训、交流考察。

五、项目申报、验收和政策兑现程序

10.项目申报。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审核报农业农村局同意、公开公示、项目立项的程序。通过立项后方可实施并享受扶持政策。实施主体要对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除追回财政资金、追究有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

11.项目核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告知属地乡镇(芹阳办),属地乡镇(芹阳办)组织初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

12.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查验结果提出政策兑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六、附则

13.本政策中的清水鱼是指在开化区域内坑塘流水养殖的草鱼。

14.本政策中指的投资额是指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按核定投资比例补助,单项申请补助超过10万元的,还应提交审价报告、审计报告。

15.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相同内容不得享受本政策。

16.本政策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

《开化县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修编 起草说明

 

清水鱼产业是我县农业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清水鱼产业发展,于2018年出台《清水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明确产业发展方向。面对发展新形势,县委县政府在产业扶持政策制定的精准性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局自2020年11月以来,组织起草《开化县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的修编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出背景

2018年5月17日,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化县加快开化清水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8〕31号),并附开化县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涉及政策补助五个方面共22条。根据2018—2020年3年政策执行情况(2018年兑现资金831.3万元,2019年兑现资金643.6万元,2020年拟兑现资金375.3万元),主体积极性、产业基础和品牌影响力有所提升,但现有政策还存在驱动力、精准性不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3方面:

1.基础设施建设已趋近饱和。自原政策实施以来,全县新增、提升的清水鱼基础生产规模较原先翻了一番。考虑到土地政策收紧和鱼塘利用率不足情况,基础设施建设增长空间不大。

2.对市场端鼓励导向不明确。原政策对市场端鼓励尚无明确的标准和奖励方案,较难实施开展,推进产销紧密对接动能不足。

3.对适应产业新形势发展不够。在服务保障、品牌建设宣传,特别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等方面扶持力度不足,对鼓励门店开设和溯源体系建设等方面针对性不强。

二、拟定过程

2020年10月,结合2019年政策验收工作,征求申报主体和养殖户意见,结合产业实际拟定政策修编初稿。11月,农业农村局牵头重点乡镇、财政局、两山集团、水产协会、收购商代表等召开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修编座谈会,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22日,陈崇副县长两次召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两山集团、重点乡镇等参加座谈会,并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3月29日,完成政策文稿修改,并向陈崇副县长作专题汇报。下步,拟将政策文稿送司法局法律事务科审议,并对《政策》作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提交会议讨论的送审稿。5月10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上通过。

三、主要内容

综合各方意见,根据问题导向,遵循从基础设施转向市场端的原则,着手进行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修编。修编后的政策补助涵盖六个方面共16条,其中,修改内容11条,整合内容3条,删减内容7条,增加内容1条,未变动内容1条。(经初步估算,2021年需安排补助资金350万元。)

    (一)修改内容

1.提高品牌宣传补助。将原条款第9条提到的“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开化清水鱼推介;省级以上展会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装修费用给予 50%补助,每次参展最高补助不超过 2万元”,在新条款第6条中修改为“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保护与发展、开化清水鱼宣传推介、省级以上品牌申报、文化节庆活动等公用品牌建设”。

经预测,年补助资金100万元以内。

2.明确门店补助标准。将原条款第12条的“市外”条件取消,在新条款第5条中明确为“配送中心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按照统一店招形象,店内装修清水鱼元素占50%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按实际面积1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市按实际面积10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经预测,年增加1-2家,年补助资金30万元。

3.调整溯源体系补助标准。将原条款第13条提到的“对养殖主体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给予检测检验设备8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新条款第7条中修改为“对养殖主体接入县智慧渔业云平台的视频监控、水质传感器等相关设备补助80%”。

经预测,单户费用不超过5万元,年补助资金10万元。

4.提高古鱼保护补助。将原条款第14条提到的“对在何田、长虹等传统养殖区的养殖周期超10年的古鱼,给予每条每年300元奖励”,在新条款第8条中修改为“在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内养殖期限超过10年的清水鱼,给予每条每年500元奖励”。

经预测,古鱼增加到约30条,年补助资金1.5万元。

5.明确流转、销售奖励内容。对原条款第15条中提到的“每年评选一批开化清水鱼养殖示范户和开化清水鱼销售大户,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在新条款第3条中修改为“鼓励鱼塘流转。对流转鱼塘期限5年以上、数量10个以上,并以不低于20元/斤价格出售3000斤/年以上的,每斤奖励5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年”,在新条款第4条中修改为“鼓励订单销售。以不低于20元/斤价格单笔订购超过10000斤/年的,每斤奖励3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年;以不低于25元/斤价格单笔订购超过10000斤/年的,每斤奖励5元,最高奖励20万元/年;以不低于50元/斤价格单笔订购超过1000斤/年,每斤奖励10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年;销售奖励金额与消费满意度指数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预测,从现有规范生产销售情况在20万斤/年,年补助资金100万元。

6.规范项目申报、验收。修改原条款第17条中关于“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程序”的内容,在新条款第10条中明确为“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审核(附土地使用管理意见)报农业农村局同意、公开公示、项目立项的程序。通过立项后方可实施并享受扶持政策”;在新条款第11条中明确为“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告知属地乡镇(芹阳办),属地乡镇(芹阳办)组织初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

7.规范资金拨付。修改原条款第19条中关于资金拨付内容的表述,在新条款第12条中表述为“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查验结果提出政策兑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8.《附则》部分。将原条款第21条调整为新条款第14条,将原条款第22条调整为新条款第16条。

(二)整合内容

1.调整基地建设补助内容。将原条款第1条、第2条、第3条整合为新条款第1条、第2条。取消原先的新建清水鱼塘补助50元/平方米;由原先的新建精品坑塘补助200元/平方米,改为新建精品坑塘补助100元/平方米;设置1000平方米的起补标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由原先的老塘改建及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整合为正常养殖的规模化基地,因自然灾害损坏清水鱼塘及进排水设施,需要修复提升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经预测,土地发展空间有限,年补助资金50万元。

2.调整服务保障补助内容。将原条款第6条、第7条整合为新条款第9条。将原先的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清水鱼病虫害防治和不同养殖模式比较等研究、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技术培训、交流和激励行业能手带动周边片区养殖户发展,整合为每年安排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清水鱼病虫害防治、养殖模式比较研究和技术培训、交流考察。

经预测,年补助资金40万元以内。

(三)删减内容

根据三年政策执行情况,取消普惠性差和其他政策可整合条款,依次为:

原条款第4条:大鲵养殖和10亩以上的泥鳅、小龙虾、石蛙、外塘甲鱼等特种养殖的新建塘和进排水渠(管)等配套设施,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

原条款第5条:规模化养殖基地尾水处理设施,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

原条款第8条:探索建立清水鱼养殖政策性保险制度,由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条款第10条:获得浙江省农博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展会金奖产品的, 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同一等 级不重复记奖。

原条款第11条:获得“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原条款第16条:1000平方米以上清水鱼塘和10亩以上的特种养殖塘建设的设施农用地调整,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原条款第18条:涉及本政策的项目由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和审核意见。其中,对第15条的奖励,表彰奖励对象主要是“订单式”收购商和供鱼主体。

(四)新增内容

附则。明确政策中“清水鱼”的定义为开化区域内坑塘流水养殖的草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