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1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2月3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 (意见征求稿) 为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我县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生态旅游目的地,助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将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我县重要支柱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项目投资 1.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对具有前瞻性、国际化、高端化的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促进品牌建设 2.被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被新评定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国家3A级及以上景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暗访复评评价为优、良、合格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省3A景区村庄暗访复评评价为优、良、合格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3.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被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被新评定为“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被新评定为“银桂级和金桂级”品质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 4.县内注册成立的旅行社,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5.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农业、中医药、体育、文化等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 6.努力打响“钱江源味道”美食品牌,大力促进我县美食产业做强做大,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钱江源味道”美食品牌推广、标准化门店建设和运营、开化菜大厨培训、食材供应链建设等。县内餐饮单位被评定为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园)、美食小镇,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7.被新认定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 8.在国家和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文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大赛、文化旅游博览会中获得一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1000元。同一作品同时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促进人气集聚 9.对旅行社引进10人及以上的团队游客到开化旅游,在开化游览2个及以上的购票景区,并在开化县域内的酒店、民宿等经营性住宿单位过夜的,根据住宿单位的类别,给予以下奖励:全年累计引进1000人以上游客在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宿级及以上民宿过夜的,给予单人每夜50元奖励;全年累计引进1500人以上游客在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酒店和银宿级民宿过夜的,给予单人每夜30元奖励;全年累计引进2000人以上游客在其它住宿单位过夜,单人住宿1夜的,给予20元/人奖励;单人连续住宿2夜的,给予45元/人奖励;单人连续住宿3夜及以上的,给予70元/人奖励。全年累计引进境外游客200人以上的,给予单人每夜奖励80元。单个旅行社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旅行社单次组织500人以上游客专列到开化火车站下站,在开化游览2个及以上购票景区,并在开化县域内的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酒店和银宿级民宿及以上等级的经营性住宿单位住宿2夜以上(含)的,给予200元/人的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最多奖励20个专列。该项奖励采取“一团一结”的方式予以兑现。 10.社会组织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引进县外会议、培训、会展等活动,单次总消费金额5万元以上(以住宿、餐饮、门票税务发票为准)的,按总消费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社会组织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全年累计引进1000人以上县外人员在开化县域内开展户外运动、摄影、写生、研学、节庆等活动,并在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酒店和银宿级民宿及以上等级的经营性住宿单位住宿1夜及以上的,给予单人每夜20元奖励。单个社会组织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11.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单位,经开化县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以开化县历史人文为题材或在开化县域内取景拍摄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的电影电视节目,给予以下补助: (1)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开化县域内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6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2)给予影视剧组人员拍摄期间的餐饮、住宿费(以正式发票为准)50%补助,同一剧组全年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3)以上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且收视率达到0.5%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在省电视台卫视频道、影视娱乐频道或一线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且收视率达到0.5%以上的,奖励 50万元。以上电影节目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且收视率达到0.5%以上的,或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以上电影节目在一线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亿次以上的,奖励20万元。 12.经主管部门批准,县内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开通开化旅游交通服务线路,在黄山、衢州、本县火车站,以及周边国家5A级景区设立旅游车服务点,实行常态化定点旅游交通租车服务,服务站点每年补助10万元,每辆车第一年补助6万元/车;第二年补助4万元/车;第三年补助3万元/车,每个点最多补助5辆车,最多补3年。 开通华埠至马金霞山古民居的旅游直通车班线。行驶路线:开化火车站—华埠汽车站—花千谷-金星村景区—开化国际大酒店—开化东方大酒店—根宫佛国景区—桃溪-密赛景区—下淤水岸景区—霞山古民居。每天4辆18座的旅游中巴,每间隔1小时发班一趟(全天首班车8点,晚班车17点,每天共计10趟次)。全年补助130万元(总成本约130万元,包括车辆折旧、保险费、驾驶员工资、没费等)。 13.每年县财政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文旅消费券,提振文旅消费市场。 四、促进人才涵养 14. 取得外语导游资格证或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证、在开化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1年、无重大投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5000元、1万元奖励。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在开化从事专职导游工作1年以上、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100个工作日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导游,满1年的给予奖励5000元,满2年的给予奖励1万元,满3年及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取得国家公园旅游讲解员证和省、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兼职从事导游(讲解员)业务,当年累计地接带团(含公务团)24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五、促进文化繁荣 15.经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新成立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20人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每年演出40场次以上的,补助2万元。 16.我县单位或个人在国家和省级宣传、文旅、文联、作协和广电等部门主办的文艺作品评选、展陈、展览、演讲、征文等活动中获奖的,按照《开化县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奖励标准表》给予相应奖励。同一年度同一项内容在不同级别的比赛活动获奖,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六、附则 1.本政策中涉及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需经县决策咨询机构核准认定。 2.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向县文广旅体局申报,如实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执行。 3.对经营性文化旅游项目在建成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兑现政策。对同一项目符合多个产业政策或符合本政策多项内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品牌创建,提档升级的,按差额补足。 4.对当年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被查实、提供虚假材料或统计数据、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当年在各类创建、检查、考核中被发现问题,每次扣减奖励金额的10%,最多扣减50%奖励金额。 5.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县委办〔2017〕58号文件和县委办〔2017〕6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体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 附件: 开化县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奖励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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