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2-30 16:45 来源: 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国土资源局起草的《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17年5月10日前反馈至县法制办,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661035、6014681。

 

附件:1.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开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附件1

 

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开展地质灾害“除险安居”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开化县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化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防治理念,按照“属地管理、政府引导、应搬必搬、应搬尽搬”的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鼓励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置换安置。

    第四条  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统一协调解决避让搬迁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工作小组,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做好受威胁群众的避让搬迁工作,负责实施灾害点的工程治理和安置点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场地平整等工作,全力推进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按时完成除险安居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农办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中涉及异地搬迁资金的整合、管理、拨付,负责异地搬迁公寓房的调配以及在安置点进行迁建安置的落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项资金,做好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搬迁项目的认定和审核,做好避让搬迁、工程治理项目的申报、立项和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土地指标保障和用地报批等工作,会同专业机构指导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对避让搬迁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审定、规划条件确定及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做好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户口身份信息查询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点范围内的避让搬迁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避灾点的使用,地质灾害避让安置点的生活物资储备和低保户、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查询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涉及的林地许可审核报批和监管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迁建和学生避险转移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的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和搬迁户用电等事项。

 

第二章  搬迁对象核定

第六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认定避让搬迁范围内的村(居)民。本办法所指的避让搬迁户是指主房且属合法建筑的房屋受地质灾害危险影响需避让搬迁的家庭,其他附属建筑不得分户安置。

第七条  避让搬迁对象的家庭及其成员认定。在享受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时,户口、人口数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准;避让搬迁家庭分户标准应严格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发〔2015〕7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变相分户。

第八条  下列对象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核实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计入搬迁补助人口:

1.常年居住在搬让搬迁范围内已结婚(入赘)、收养但户口未迁入的(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2.户口已迁出的全日制在校生、学前儿童(提供学校证明);

3.户口被注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 (凭部队证明);

4.户口被注销的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凭监狱、劳教机关证明);

5.独生子女户和结婚未生育户,可按增加1人的标准计算家庭人数(独生子女户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已结婚户提供结婚证)。

6.其他符合条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人口:

1.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2.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将户籍关系迁入搬迁范围的;

3.已经享受过农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

4.户口不在农村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房屋拆除奖励政策;其他政策不予享受。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分货币安置、产权置换、迁建安置三种方式。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避让搬迁对象每户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避让搬迁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自行放弃享受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安置后原有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货币安置是指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避让搬迁家庭一定资金补助后,安置住房由避让搬迁家庭自行解决的安置方式。

产权置换是指由当地政府向避让搬迁家庭提供公寓型住宅作为置换用房的安置方式。公寓型住宅主要有芹阳办东城、池淮镇、马金镇和华埠镇民工公寓等安置小区。芹阳办东城、华埠镇等2个小区采用公寓型住宅;马金后山、池淮星口等2个小区采用公寓房与联排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避让搬迁家庭按照规划要求在各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点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避让搬迁家庭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安置面积。1-2人家庭户型最高可选择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3-4人家庭户型可选择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5人及以上家庭户型按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安置房。

公寓房人均享受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成本价,购房面积超家庭核定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低于核定面积部分按不高于核定价的3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元。采用联排房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数为4人以上(含4人)的农户不超过90平方米;3人的不超过80平方米;2人及以下不超过70平方米。

(二)安置房土地性质。按县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确定。

第十  避让搬迁家庭选择迁建安置的,其房屋占地面积严格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发〔2015〕7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章  搬迁和房屋拆除补助及奖励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避让搬迁家庭给予搬迁和房屋拆除补助及奖励(补助总额含上级各类补助资金)。

1.搬迁补助标准: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农户,根据所选择的避让搬迁安置方式分别给予补助。

(1)选择货币安置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40000元标准补助。

(2)选择产权置换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30000元标准补助。

(3)选择迁建安置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20000元标准补助。

2.房屋拆除补助标准 

(1)拆除原住宅补助:泥木、砖(石)木结构的住宅,按建筑占地面积的 1.5 倍计算,分别按 40 元/平方米、6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砖混、框架结构的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按 9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附属用房不予补助。

(2)宅基地收回补助: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按30元/平方米计算。

安置过度费一次性补助:900元/户。

3.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原住房奖励

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原住房,依据房屋结构和面积不同给予奖励,框架、砖混结构主房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砖木、泥木结构主房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附房框架砖混结构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砖木、泥木结构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规定时间且在60日内的减半奖励;超过规定时间60日以外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避让搬迁家庭选择异地迁建安置的,各乡镇政府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农户工作,优先安置迁建农户在各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建房,当地乡镇政府应负责做好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调整、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清理以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迁建安置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14〕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结束后,由各乡镇政府统一上报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进行结算和拨付。

十七条  迁建农户新建房屋宅基地按照安置点成本价结算,并可与原住房宅基地实行等面积置换,差额面积实行多还少补方式结算。对用于置换的宅基地应扣减原宅基地收回补助款。

第十八条  迁建安置用地必须做到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定建设条件,完成规划选址后,各工作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等级实际情况,尽快组织用地报批。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纳入对乡镇(办事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奖惩相挂钩。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避让搬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律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期为三年,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户适用本办法。

 

附件2

 

《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文件精神,全省将开展地质灾害“除险安居”综合治理三年行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各级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开化县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工作,我县制定并出台了《开化县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开政办发〔2017〕17号),但是,目前我县并未出台相应配套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若参照《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2]71号)的搬迁补助标准,补助标准较低,要做完迅速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难度较大。考虑到地质灾害“除险安居”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尤其是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现初步拟定《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县国土局专门成立政策调研组,对我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开展分析调研。在认真梳理现行政策,分析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基础上,广泛征求乡镇和有关单位的意见,草拟了实施办法讨论稿。

办法修改完善过程中,县领导高度重视,程君标副县长多次专题听取汇报,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今年3月,我局派遣派相关科室人员前往余杭、富阳进行学习交流,同时,我局又与周边县市局进行多次交流;4月13日,程县长召集部分乡镇、国土、农办等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逐条分析商讨;5月8日,县国土局再次征求了县农办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现提交县政府研究。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分总则、搬迁对象核定、安置办法、搬迁和房屋拆除补助、相关规定、相关责任6个部分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明确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在开化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按《办法》规定执行。有些地方是经省认定的,省里主要以入库为主,有些当时发生又不能及时入库,而且我们实际工作又要马上避让搬迁,为此,对于认定问题还是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2.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为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的避让搬迁工作;同时,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协同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二)关于搬迁对象核定

1. 第六条明确规定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避让搬迁范围内的村(居)民。

2. 第七条明确避让搬迁对象的家庭及其成员认定,《办法》中有些补助是按人口算的,为此,对人员认定也很重要。

3. 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可以计入搬迁补助人口情形和不可计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人口几种特殊情形。

4. 第十条规定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及产权置换、货币安置政策,其他政策不予享受。

(三)关于安置办法

1.第十一条阐述了货币安置、产权置换和迁建安置三种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办法。政策引导上,侧重于货币安置和产权置换。同时,对选择货币安置和产权置换安置的,要承诺放弃享受宅基地建房的权利,迁建安置的,安置点要进中心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点进行建房。

2.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介绍了产权置换安置和迁建安置的执行标准。但是,现有房源面积都偏小。(东城的90m2左右,拆迁安置房80m2左右,少数90-100m2,华埠镇50-66 m2左右)。建议按脱贫小区面积执行(县委办[2012]71号 第十二条 每户异地搬迁农户限购一套安置房,独生子女户和结婚未生育户,可按增加1人的标准计算家庭人数。其中公寓房人均享受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成本价,购房面积超家庭核定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低于核定面积部分按不高于核定价的3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采用联排房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数为4人以上(含4人)的农户不超过90平方米,3人的不超过80平方米,2人的不超过70平方米。)

(四)关于搬迁和房屋拆除补助

1. 第十四条规定县政府对避让搬迁家庭给予搬迁和房屋拆除补助,补助总额含省补资金15000元/人。

2.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介绍搬迁补助标准和房屋拆除补助标准(提供了两个方案,方案一主要参照《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2]71号);方案二参照周边县市和征迁重置价标准)。

3. 第十七条介绍重置价标准。房屋重置价、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按照《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开政办发[2015]26号)文件规定执行。

4. 第十八条介绍安置过渡费补助。避让搬迁家庭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由县政府给予安置过渡费补助,补助标准按2000元/每户计算。

(五)相关规定

     1. 第十九条对避让搬迁家庭选择异地迁建安置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地块位置确认,地基无偿安排。

     2. 第二十条迁建安置用地的遵循原则。

3. 第二十一条贷款贴息的相关规定。贷款额度:可申请享受政府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3年。

(六)相关责任

1.第二十二条规定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纳入对乡镇(办事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奖惩相挂钩。

2.第二十三条明确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在避让搬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律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第二十四条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