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1-104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21〕63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开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强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县属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开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代表开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企业经营效益,做优做强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四条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五条 突出服务保障功能,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引导企业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开化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组织实施,报县国资委审定。
第八条 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发展规划、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提出目标值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中心。
县国资中心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县国资委审议后确定。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如遇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且对考核指标完成产生较大影响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国资中心审核,报县国资委决定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县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涉及的量化指标,根据第三方审计结果确定;涉及投资项目管理指标,按县发改局、县国资中心认定结果确定;涉及公司内部治理指标,由县国资中心认定结果确定;其他指标,由相关部门、县国资中心等认定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各企业对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报送县国资中心。
(二)县国资中心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的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县国资中心将考核与奖惩意见报送县国资委审定。
第十四条 各企业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与行政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动态薪酬调整机制,县属国有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基数为40万元,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基本年薪18万元、绩效年薪22万元、考核得分基数为10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薪酬上浮/下浮比例,薪酬总数控制在同期正科级干部平均水平的2倍以内,副总经理年薪按照董事长、总经理的80%核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制,不再享受其他工资性收入(包括县级年度考核奖金、加班工资等)。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原则上不超过50%,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结算。
第十八条 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岗位变动、请假等特殊事项。
1.岗位变动。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年度考核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按任职岗位及月份兑现其当年年度薪酬。
(1)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除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基本年薪按在岗时间支付,调离国有企业的,调离的下月起停发。
(2)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年薪确定,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3)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中途辞职、被辞退或被羁押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2.请假。考核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因病请假的,累计请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基本年薪按80%发放。企业负责人因事请假的,累计超过1个月(按30天计)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50%发放,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30%发放;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停发。不在岗期间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3.退休。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的绩效年薪,追索扣回机制同时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创新创业、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处罚。
1.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按以下规定对其年度薪酬进行调减。
(1)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按50%兑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2)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政务处分,受到记过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按50%兑现;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3)同时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的,按其对年度薪酬影响较重的执行。
2.企业存在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按违规总金额等额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
3.任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4.任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予以解聘,且不计发当年绩效年薪:
(1)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有调整的,相关条款相应调整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开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开国资委〔2019〕99号)和《开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开国资委〔2019〕10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