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1-1035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1〕69号 公开日期: 2021-12-15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1-2021-0009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2-15 21:40 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积极推进我县企业上市工作,助力我县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地。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科创板市场、北交所、新三板、境外资本市场(含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市值排名前十位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等。

(二)适用对象。本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业为挂牌上市企业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企业是指已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已制定具体的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挂牌上市工作机制,与合格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挂牌上市合作协议,并报经县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企业。适用对象需符合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开化县。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进一步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

1.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符合拟挂牌上市企业认定条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之初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符合拟挂牌上市企业认定条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拟挂牌上市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根据企业股改方案办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股权转让”“往期利润调增”“资产评估增值”“收购其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入股”等事项以及为理顺产权关系办理房地产过户,参照其形成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企业奖励,个人形成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参照其额度给予相应的个人奖励。原股东在企业拟上市过程中让渡部分净资产的,可按实际申报但不低于原始投资价值转让价格计算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按税法规定调整。

(二)进一步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3.对申请在境内外(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的企业在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从报辅导备案年起至成功上市期间,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下列政策:一是“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定档为A类;二是以辅导备案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参照其超出基数部分形成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额100%给予企业奖励。当企业发生撤材料暂停上市情形,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三)进一步激励企业挂牌上市

4.对完成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从挂牌年起给予3年扶持政策,以北交所上市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0%为基数,参照其超出基数部分形成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额100%给予企业奖励。当企业发生北交所退市情形,自调出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对转板上市成功的企业,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5.对申请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进行分阶段奖励: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上市受理通知书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发行股票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撤材料后重新申报挂牌上市的企业,原已兑现的挂牌上市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开化的企业,给予企业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买、借壳在北交所上市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引进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对挂牌上市企业高管团队薪酬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含)以上的,从挂牌上市年起5年内参照其形成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额100%给予奖励。

7.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在我县出售、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参照其形成的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引导企业直接融资

8.挂牌上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开化县内的,按募集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和1亿元—5亿元(含1亿元)三档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意见中所称“高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10年内迁出县外原则上需退还各类财政奖励资金。

(三)本意见中涉及企业同一情形享受县内相关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办理。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县内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开政发〔2009〕42号)、《开化县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5〕98号)废止。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开政办发〔202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_1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