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22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服务业发展新趋势,构建服务业发展新格局,着力培育壮大一批服务业企业,进一步推动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地,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奖励范围 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统计、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 二、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一)规模以上标准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标准 1.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三、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释放贡献活力 第一条 经营贡献奖励。为提升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对新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80%按季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90%按月给予奖励。 第二条 租赁用房补助。为支持新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企业在开稳定经营,对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办公用房租赁补助(不含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扩大规模奖励。为鼓励企业完善连锁经营发展,扩大市场覆盖面,提升品牌知名度,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新增开设分公司、分店并纳入总部核算且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每新增1家,给予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协作帮扶奖励。支持企业参与东西部消费帮扶,开设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区域农特产品销售专柜、专区,对销售我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区域农产品年零售额达到50万元,按零售额2%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平台运营奖励。鼓励服务业平台(含现代科技虚拟平台)、产业园区、楼宇做大规模,对平台、园区、楼宇内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合计超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园区、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合计超2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园区、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第六条 争先进位奖励。为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比拼实力,①对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增速在行业排名前五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其中,对企业家数超10家且企业营业收入最高是最低5倍以上的行业,按无量纲化方法进行测算赋分(增速、增量权重各50%)),每半年度、全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②对年地方综合贡献保持正增长,且在行业排名前五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升规入库奖励。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首次月度新增、年度新增为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2万元、8万元(其中,月度新增企业分两次奖励:升规入库当年奖励8万元,次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4万元)。自升规入库后次年起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稳定在库奖励。为增强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在库信心,对在库3年以上的企业,若年营业收入是规模(限额)标准2倍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每年给予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单项冠军”奖励。为鼓励服务业企业营收规模上台阶,成长为行业“单项冠军”,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下列标准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若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给予补差奖励。
(三)多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个转企奖励。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服务业企业。对转型升级后的服务业企业,凡实现升规入库的,自升规入库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奖励60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培育奖励。为进一步凝聚企业发展强大合力,①建立年度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库,对具有升规入库潜力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办事处)推荐后首次纳入培育库并按要求报送数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②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平台(含现代科技虚拟平台)推动企业升规入库,每成功指导1家首次升规入库,给予奖励3万元;③对统计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每年给予财务补贴3000元。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奖励。为鼓励服务业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衢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开化县服务业重点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十三条 主辅分离奖励。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鼓励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凡当年实现升规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附则 1.企业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所有奖励不予兑现。 2.对企业同一事项或参照同类奖补标准的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 3.实行网上申报+即时兑现制度,由县服务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负责。 4.本政策意见自XX月XX日起实行,2022年1月1日至XX月XX日参照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本政策意见施行后,《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20〕53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1〕18号)同时废止。在《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20〕53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1〕18号)政策条款享受期内的企业按本政策意见相应奖励标准予以享受。本政策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兑现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 〔2020〕53号)(简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出台已有 一年半时间,对服务业指标争先进位(2020年其他营利性服务 业指标全市排名第一、规上服务业指标全市排名第三、服务业增 加值增速全市排名第三等)、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2021年新 增入库企业19家,创历史新高)等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凸显了政策引导效力。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发现税源企业受奖励比例、奖励门槛、 “前三后二”、政策衔接的影响,部分新增企业存在入库后营收 大幅下降甚至退库的现象,在库企业凸显难以持续激发内生动力 的问题,需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进行修订提升,从而实现政 策红利精准滴灌,推动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支持服务业税源做大做强。 二、修订过程 在政策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学习研究衢州市及周边县市区服务业政策,并牵头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进行讨论研究,修订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简称“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政策”)。 三、主要目标 本次政策修订主要围绕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强化对重点税源 企业的引导。以扩大税源为导向,放低奖励门槛,提高奖励比例, 取消前三后二年限设置,与周边地区相比较,政策力度加大,政 策优势得到一定凸显。二是强化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稳定发展的引导。坚持正向引导、反向约束的原则,对企业培育、 入库、在库、做大等环节做好全周期政策引导,避免政策缺位乏 力。三是强化对精准高效安全兑现的引导。妥善处理新老政策衔 接问题,规避政策兑现风险,并推行网上申报、即时兑现制度切实提高兑现效率与服务水平。 四、政策内容 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政策条款共8项,其中修订3项,保留5项。 第一条经营贡献奖励。属政策修订项,在参考市本级及衢 江等其他五个县市区政策标准的基础上,降低奖励门槛(奖励比 例90%的门槛从地方综合贡献3000万元下调至300万元),提 高奖励比例(地方综合贡献5万元的奖励比例从40%提高至60%, 与衢江、龙游等地持平),取消前三后二年限设置(统一五年奖 励比例,不存在后两年比例降低的情况),并优化兑现服务(按季兑现由地方综合贡献1000万元降低至100万元,按月兑现由3000 万元降至300万元,且地方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可享受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等小税种产生的奖励部分,在市域范围内凸显税源政策优势,强化引育税源企业抓手。 第二条升规入库奖励。属政策修订项,针对部分新增企业 入库后营收不稳的问题,参考并采用了市本级及柯城、衢江等地 奖励分两次兑现的方式,将我县月度新增奖励12万元、年度新 增奖励8万元分两年兑现,并明确第二年兑现剩余奖励需年营业 收入增速保持正增长,既是对企业稳在库的激励,也是对企业易退库的约束。 第三条“赛马”奖励。属政策修订项;包含营收排名奖励 和地方综合贡献排名奖励。其中,①营收排名奖励充分吸收市本 级企业赛马奖励精神,在原年度排名奖励基础上增加了半年度排 名奖励,力争持续激发企业营收活力,并综合考虑增速、增量整 体对经济指标的贡献度(原政策仅考量增速,较为片面),取行 业排名前1/3且营收保持正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每行业不超过五家)。②地方综合贡献排名奖励保留原政策内容。 第四条“上台阶”奖励。属政策保留项,引导企业营收上台阶,逐步成长为行业龙头企业,引领整个行业发展。 第五条扩大规模奖励。属政策保留项,为激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在原政策内容上新增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奖励要求。 第六条企业培育奖励。属政策保留项,对原政策加大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和鼓励市场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升规入库条款进 行整合,并明确企业培育方式(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 办事处>推荐)以及企业培育第三方(市场经营主体、服务业综 合平台),引导部门乡镇和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业主体培育专项行动。 第七条重点企业奖励。属政策保留项,激励企业荣誉争取积极性,增强企业荣誉获得感。 第八条主辅分离奖励。属政策保留项,引导第二产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制造企业主导产业做大做强、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县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协调带动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