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22日
开化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39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新增文件依据)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参与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县级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开化县设有经办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县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此之外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县财政局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八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九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条 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方式,是指县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县级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四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统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报名、开标和评标等事宜。(以前由财政局自己组织)
第十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原来办法为线下实施招投标)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开化县人民政府网”(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县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县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建立,专家库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人行开化县支行、县银保监局和县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或其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2014年我县办法只以“存款利率”单个指标招标,2018年省厅办法修改后,我们一直参照省厅办法执行,没有重新制定)。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主要包括县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情况和缴纳地方税收情况以及对国资国企、小微企业、乡村振兴、政府信用担保等项目贷款情况,将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情况作为贡献度指标之一,是以引导银行服务我县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目标。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办法,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30%。(2021年省厅文件要求加大“经营状况指标”,并同时强调“地方贡献额指标”。)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原来是10个工作日)。
县级财政部门或受托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县财政局或受托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县财政局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县级财政部门或受托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第二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县级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县级财政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县级财政部门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化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试行办法》的通知>(开财预执〔2014〕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2.廉政承诺书
3.(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4.(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附件1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39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开化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21〕*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开化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四)……
六、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注明起止时间)
(二)报名方式: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指定网址下载或在线查看招标文件)
七、投标起止时间及方式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九、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开化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开政办发〔2021〕*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4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