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0月23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1/11/26/art_1496889_59039067.html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共划定禁用区总面积4.03平方公里,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的42.5%。范围包括由钟山路——龙潭路——芹北路——江滨北路——江滨中路——城华线——临湖路——山深线——林场路,以及建学路——江东北路——江东中路——凤凰中路——凤凰南路——江宁路——江东南路围成的区域(包含边界道路),涉及街道社区包括岙滩社区、荷花社区、芹南社区、城西社区、城东社区、城北社区。(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目录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井机械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规定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二)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
(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禁用区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查。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衢州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
附件
开化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范围
备注:红色区域(含边界道路)为划定范围
《开化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划定方案》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县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提升。随着治气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开化县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开化县开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制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以推动更清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从而促进开化县县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方案编制过程
2021年8月底完成了《开化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方案》初稿编制,9月初完成了第一轮部门意见征集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9月26日进行了《方案》专家评审及部门意见第二轮征求会,并根据会议反馈进行了修改完善,后进行了局班子会讨论,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内容有禁用区划分的背景、方案编制依据、方案适用范围、禁用区划定理由、禁用区划定范围、禁用区管理要求、禁用区监管与执法等七个方面。
(一) 实施禁用区的区域
共划定禁用区总面积4.13平方公里,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的44%。范围包括芹北路—木勺山—钟山路—龙潭路—江滨北路—江滨中路—江滨南路—临湖路—山深线(灵山路);江东中路—江东北路—城底线—凤凰中路—山深线(灵山路)围成的区域(不包含边界道路),涉及街道社区包括岙滩社区、荷花社区、芹南社区、城西社区、城东社区、城北社区。(附图)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和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三)划定理由
禁用区是大气环境受体最敏感,城市科教文卫功能最聚集,污染源活动水平相对较高,最迫切需要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活动的区域。统筹考虑开化县区域环境质量、城市功能等因素,结合地方实际管理能力,社会可接受度等按先重点后一般,先中心后周边的原则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根据开化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布局,划定的禁用区是居住人口、科教、文卫、环境空气监测站周边等核心区域。
(四)管理要求
(一)自方案正式发布日起,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二)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市生态环境分局申请编码登记,应当使用经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未办理编码登记、固定环保标牌的,禁止进入禁用区。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维护保养,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对进入禁用区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前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排气检测,确保达标;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停用并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后检测达标的,方可继续使用。
(四)建设或施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租赁和使用已编码登记和安装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发现有明显可视黑烟的,应停止使用;鼓励优先租赁和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用区经市生态环境分局批准的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七)鼓励淘汰使用时间长、污染排放大的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排气污染。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气污染工作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通过网络、热线、信函等渠道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禁用区监管与执法
(一)禁用区实行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监管方式,各乡镇(街道)实施属地管理。
(二)市生态环境分局职责:对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监管,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递交的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资料进行编码登记申请信息提交后,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对,核对通过的,向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发放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核对未通过的,通知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完善相关信息后重新申请;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申报编码登记并取得环保标牌,视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处理;联合各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测,对违反禁用区管理要求以及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乡镇(街道)职责:负责禁用区内所分管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并建立日常监管台帐。检查所在管辖区域内作业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工程施工时应当使用经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未办理编码登记、固定环保标牌的,拒绝进场施工并报相关部门;对施工时有明显可视黑烟的,应主动劝其撤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停用并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后检测达标的,方可继续使用。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违规油品禁用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油品质量行为。
附图:
开化县禁用区划定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