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节地生态殡葬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1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月9日
联系人:余燕,电话:0570-6521520,邮箱:49286993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1/2/11/art_1496889_59039048.html
《开化县节地生态殡葬奖励实施办法》送审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相匹配的绿色生态殡葬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生态安葬奖励对象
1、本县户籍的居民,享受“特困供养救助人员”对象除外。
2、在本县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本县户籍的学生。
3、驻开部队现役军人。
4、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5、经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二)节地生态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建设奖励对象
新(扩)建节地生态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堂的行政村或联建村;对原有乡村公益性墓地存余穴位按生态节地标准进行改建的行政村。
二、奖励范围
(一)生态安葬奖励范围
遗体火化后,实施骨灰撒散、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丧户。具体方式:
1、骨灰撒散,是指将逝者骨灰撒散在约定区域(含海、湖、空域),完全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2、树葬,是指在约定的树林等安葬区域,采取骨灰放置在可降解骨灰盒、坛、布袋内或直接撒散,深埋在树木下,不得修坟墓、立碑、硬化土地等方式安葬骨灰。
3、草坪葬,是在约定安葬区域,采取骨灰放置在可降解骨灰盒、坛、布袋内或直接撒散深埋入泥土中,地面植上草皮,地表不得修坟基、立碑、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二)节地生态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建设奖励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符合节地生态建设标准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堂。
三、奖励标准
(一)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1、骨灰实施撒散的,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骨灰实施树葬、草坪葬的,每例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节地生态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建设补助奖励标准
1、节地生态公益性墓穴每穴补助500元。
2、按照行政村整合集中统一建造且符合节地生态型墓地标准(树葬、草坪葬等)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承担所在乡(镇)节地生态安葬点任务的村级公墓,另行奖励3万元。
3、被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村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4、新(扩)建生态型墓地符合长期规划(按照7‰的死亡率计算,使用年限大于等于20年)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5、骨灰存放堂建设补助标准:以乡、镇行政区域对象为服务范围的,视建设规模一次性奖励建设投资额的70%,最高奖励60万元;以行政村对象为服务范围的,视建设规模一次性奖励建设投资额的50%,最高奖励30万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生态安葬奖励程序
符合本规定的对象死亡后,死者继承人或直系亲属到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时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开化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在办理完遗体火化、骨灰安葬手续后报至县民政局审批,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银行卡复印件1份。
2、死者生前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3、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安葬结果现场照片及复印件各1份,需经村(居)盖章。
5、死亡者为在本县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全日制非本区户籍在读学生的,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各1份。
6、死亡者为驻本县部队现役军人的,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1份。
7、死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供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复印件1份。
村(居)、社区及乡镇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节地生态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建设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安放(葬)设施建设效果图
2、工程决算审价表
3、安放(葬)设施建设考核验收表
4、安放(葬)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
五、经费保障
节地生态安葬个人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与县财政结算一次。
节地生态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建设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考核验收后拨付。
六、其他事项
(一)各行政村要建立完善《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制定骨灰安放程序,不得自行改扩建,不得随意安放,严禁乱葬乱埋。建立相关安全、环境卫生、周期管理等长效管理制度,提倡移风易俗、文明祭祀,确保墓区环境整洁。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务必体现公益性,与经营性公墓严格区分,严禁承包经营,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开公示,收取相关费用,严禁违规收费。
(二)节地生态殡葬奖励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节地生态殡葬奖励资金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对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2021年 月 日起实施,2021年 月 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开化县节地生态殡葬奖励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
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17号)
4.《关于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开政办发〔2013〕140号)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点,第一点“适用对象”明确了我县节地生态殡葬奖励对象为个人和行政村两类;第二点“奖励范围”明确了个人实行生态安葬和行政村建设节地生态公益性安放(葬)设施的奖励范围;第三点“奖励标准”规定了个人和行政村奖励金额;第四点“办理程序”明确了个人和行政村申请奖励的流程和所需材料;第五点“经费保障”明确生态殡葬奖励资金来源;第六点“其他事项”明确了行政村关于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及《办法》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