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1-98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发〔2020〕111号 | 公开日期: | 2021-01-06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20-00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PDF文档)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负责对全县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受委托依法承担县发改局核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形式的职责;受委托依法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含执法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负责本乡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见证,但不得代理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第二章 进场交易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中心进行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进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上,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符合特殊项目情形(见附件)的,可自行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进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中心进行交易。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进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下的,由乡镇、村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应当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华埠镇(不含芹阳办事处)行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限额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办法由华埠镇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在中心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等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第十六条 鼓励招标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总承包(如EPC、DB等)招标,也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具体操作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办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应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出2个工作日前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括,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等;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
(五)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公选人对已发出的公选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公选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公选文件的潜在响应人,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自公选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项目不得少于3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不设标底。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非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签收。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修改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一般采用保证金线上系统由中心统一代收代退。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等形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交。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料;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九条 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不见面开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证机构参加,投标人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远程参加。
开标时,非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电子招投标项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确认无误后,由系统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电子招投标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内容不全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七)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应当按照规范、严格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十三条 评标、定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九条 设计类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如PPP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如EPC、DB等),大型工程项目,可使用评标、定标分离办法(以下称评定分离),使用评定分离需经县政府同意。
非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根据得分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由定标委员会根据价格竞争和择优原则确定1名中标人。在中标有效的情况下,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指定媒体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到中心办理项目交易手续。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根据有关规定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鼓励采用履约保函方式提交。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中心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五十八条 县监管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执纪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办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使用集体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特殊项目招标方案由县监管办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开始实施,《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殊项目情形
附件:
特殊项目情形
特殊项目包括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3个类别:
1.抢险救灾项目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灾害需要紧急修复的项目。
2.应急项目是指未列入县政府年初实施计划,但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全县性重大专项活动需要在短期内紧急实施的;
②在日常行政管理中解危、解急需要的;
③涉及关系民生、公众安全或社会稳定,社会反响强烈需要立即实施的;
④其他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临时动议实施的。
3.其他特殊项目是指通过正常招标难以保障顺利实施或难以达到实现综合效益的项目,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要由民营企业或个人资助性资金投资建设,国有或集体资金非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经资助人同意的;
②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原因导致施工环境复杂而项目急需实施的。
③同类项目能明显低于市场价发包(但不得低于成本价),且能确保质量和管理到位的(施工项目下浮率应大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