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拟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公告
时间:2021-01-04 11:23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衢医保发〔2019〕53号)、《关于印发开化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中遴选办法的通知》(开人社〔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1.所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不足4家的医疗机构;

2.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近1年内(开业不足1年的自开业之日起),在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4.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并已正常运营三个月,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6.承担住院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数不少于20张,牙科诊所治疗床不少于3张;

7.从业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综合及专科医院应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第一执业点)的高级职称医师1人(含)以上、中级职称医师3人(含)以上,并配备相应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药师和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个体诊所和符合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配备和执业要求按其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8.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配备总药品品种的比例不低于70%,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

9.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收费、财务管理实现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网络具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

10.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或医用器材等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11.药品通过招采平台采购率达到50%以上。

(二)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1.所在社区定点零售药店不足3家的零售药店;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近1年内(开业不足1年的自开业之日起),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4.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已正常运营3个月,营业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6.近3个月内(开业不足3个月的自开业之日起)无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及保健滋补品以外其他物品的销售记录;保健滋补品经营面积不得超过总经营面积的20%;

7.经营的药品种数不少于600种,其中医保药品种数占经营药品种数的60%以上,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8.配备2名(含)以上具有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至少1名),连锁药店还需总注册执业药师人数不少于连锁药店总家数,确保在营业时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9.药品销售实现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网络具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

10.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及保健滋补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11.药品通过招采平台采购率达到50%以上。

二、提供材料

(一)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卫健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信息(无等级不需提供);

5.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要求按其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参保信息;

9.医疗机构用房产权信息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零售药店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副本及复印件;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一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参保信息;

7.营业场所产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8.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明信息复印件。

本次评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既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被解除服务协议,不满再次申请年限的原定点医药机构;

2.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不全或经一次性告知后仍不能提供完整材料或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

3.不在规定的受理期申请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其他情形。

三、综合评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期限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估。综合评估设置基准分100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 同一社区内存在竞争的医药机构按得分高低并经专家组确定后,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并公示。同一社区申请的医药机构,综合评估分数相同时,按报名时间优先入选。综合评估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申报资料评估,基准分为30分;第二部分是现场评估,基准分为70分。综合评估人员从医保定点评估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综合评估工作由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

综合评估内容和标准见附件3。

四、申报时间及途径

开化县2021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受理期限为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12日17时,请各申请单位于受理期限内将申请材料交至行政服务中心613办公室(地址:凤凰南路2号,联系电话6527345),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1.综合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月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实现联网实时结算的,取消医保定点协议资格,1年内不受理其医保定点申报申请。

2.对本公告有疑义的,请以书面形式于2021年1月4日17时前反映至开化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综合科,联系电话:0570-6010837。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docx

2.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docx

3.开化县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综合评估内容和标准.docx

开化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