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0-09-01 19:09 来源: 县机关事务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化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外,应予以公开。

(二)真实。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事实。

(三)及时。公开要注意时效性,要做到适时公开、及时公开,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

(四)有效。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开化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工作规则。

(二)政策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三)财政信息。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四)人事信息。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人事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信息。

(五)统计信息。包括公告公示、工作动态、信息公开年报等信息。

(六)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年度计划、总结等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办法和途径

(一)设置政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

(二)建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由办公室和纪检组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由各科室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录入、发布。